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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二审改判吗。经济案件二审需要多长时间

2024-04-24 13: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广西律师冯波案件二审“艰难开庭”能否推动程序的完善

——广西律师冯波涉黑案件涉嫌程序违法探析之五

来宾市中级法院将冯波律师案二审原定书面审理,当然是有原因的。第一,这是一个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人数众多,一审安排在基层法院,就是为了将二审终审权留在来宾市;第二,为了使一审和二审无缝接轨,特地将该院的法官空降到基层法院主审这个案件;第三,将所有的争议问题认定在一审已经处理完毕,二审就直接以一审判决书为母本,简化成维持原判的裁定文书就行了。因此,一审法院其实就是在判决书上加盖了印章,实际上的判决是由中级法院实施和作出的。

来宾市中级法院如果真的要审查一审判决的对错与否,又何必直接去主持一审的审理呢?若无其他原因,自己否定自己的情形是不会出现的。因此,二审程序只不过象征性地空转一次。

冯波律师案的辩护律师敢于抗争,认定二审书面审理程序违法,必须实行书面审理自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谁敢玩“鸡蛋碰石头”的游戏?

在一审中,冯波本人和辩护律师对法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冯波提起上诉并坚称无罪,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一)规定的。而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一)更是重申了这一原则。

因此,尽管来宾市中级法院极不愿意,但是,冯波的辩护律师有法律作为杀手锏,一步也不退让,该院最终也不得不改变初衷。只不过意气用事,才导致了8月7日极不应该出现的被动情形。

毕竟,阻止律师使用电脑这一工作用具,然后在律师无法入场的情况下宣布庭审结束,致使律师在法庭外直播辩护,确实是建国以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例,而且极不专业,反显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骠悍,暗淡了司法文明的色彩。幸好庭审结束后,没有按照原计划下达二审裁定书,否则更被动。

如前文所述,10月27日的第四次庭审再次夭折,源于辩护律师申请来宾中级法院回避,申请案件由异地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目前,尚未有回避被驳回的信息,也没有回避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提交的信息。因此,由于冯波本人和其辩护律师对“二审仍然无原则维持一审判决”的担忧仍然存在,不排除会出现尴尬的情形:审判长当庭宣读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冯波本人或者辩护律师当庭申请复议,法庭被迫宣布休庭。从而使本次庭审第五次夭折。

但是,也不排除会出现另一尴尬的僵局:审判长或者院长现场制作驳回复议的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然后宣布继续开庭。而律师面临的情况是:或是参加开庭的辩护活动,或是以复议的决定违反程序不合法而直接退出法庭,导致8月7日的情形重新出现。

如果这一情形出现,不排除辩护律师会被指控妨碍诉讼,从而被当场处分或者事后处理的情形。

当然,要是避免最后一种情形出现,可能必须由广西区高级法院制作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书,以有效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因为,申请来宾市中级法院整体回避由谁批准,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现有法律规定: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院长回避,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因此,只能从级别管辖的角度上考虑了:申请来宾市中级法院回避,得由广西区高级法院决定。

广西律师冯波案件二审如此“艰难开庭”的情形,确实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予以考虑了。因为,这一情形表明:司法资源被极大的浪费了。

如果从立法上根除二审程序空转的情形,这样的情形会发生吗?甚至如果继续由二审法院对案件再审,从而让再审程序又空转一次,不仅仅是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更是让省级高级法院增大了压力,这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值得吗?如果在回避制度上将法院回避的程序立法化,不但避免了法院系统的尴尬,更是使律师依法辩护的自律受到监督,使律师的执业风险降低或者消除。

因此,避免审判程序空转的课题应当进入立法的层面,至少,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

实体正义的前提是程序正义。或许,广西冯波律师案会与其他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类似案件形成合力,推动程序正义的到来。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经济案件二审改判吗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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