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搞诈骗判多久
小杰(未成年人)明知石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U盾、手机卡、支付宝账号、身份证照片等“多卡合一”共11套出售给石某某,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后石某某利用小杰所出售的银行卡等账户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80余万元,小杰从中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犯罪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
- 法官提示-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并不鲜见。从发生过程来看,这些案件基本以自然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出售给他人作为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为主。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很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一方面要提醒未成年人要对新型犯罪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学校、家庭等多方力量齐抓共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利用网络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以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通讯员:民一庭 吴庆榜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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