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量刑的论文.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 1、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 2、论诈骗罪
- 3、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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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硕士论文刑法类的题目 (一)
贡献者回答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
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诈骗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诈骗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诈骗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诈骗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论诈骗罪 (二)
贡献者回答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三)
贡献者回答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诈骗罪
2. 集资诈骗罪研究
3. 论保险诈骗罪
4. 论合同诈骗罪
5. 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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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诈骗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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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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