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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2024-09-07 20: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诈骗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的猖獗,对于诈骗共同犯罪的讨论也是此起彼伏,尤其是对于共同诈骗犯罪中主、从犯数额标准以及量刑规则的讨论。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主体的角色以及地位等是正确量刑、罪责刑相一致的重要前提。但是,由于现实案件的复杂性,清晰、明确地区分主、从犯的涉案金额等并非易事,并且学理上对此仍存在争议。基于此,本文拟选取实务中的相关案例以及学理上的主流观点,尝试厘清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量刑规则,以供读者参考。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金额标准

根据“琐利限制”的基本法理以及刑法谦抑性的准则,只有达到法定门槛的实行行为才能落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就诈骗罪而言,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等严重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才可能依法成立诈骗罪。

1.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

2.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

(二)地区差异

由于各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诈骗手段与情节

除了金额标准外,诈骗罪的立案还会考虑诈骗手段和情节。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处罚。

三、共同诈骗犯罪中主、从犯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或量刑因素的一种犯罪类型。诈骗罪即为典型的数额犯罪,犯罪数额直接决定着犯罪是否既遂以及适用的法定刑。基于此,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对于各行为人具体涉案数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同时也是备受争议的。

(一)学理解读

1.参与数额说

根据参与数额说的观点,仅有行为人自己参与的犯罪活动和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所得承担责任,而只对自己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造成的损失负责。

2.犯罪总额说

根据犯罪总额说的观点,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所得承担责任,可以在量刑部分将各行为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犯罪情节进行区分。

(二)裁判观点

1.诈骗罪从犯对参与犯罪期间整体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其作用从轻、减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第二款: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于部分被招募发送信息、拨打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整个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较少,认定为从犯,从宽处理。

2.以诈骗罪从犯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

(1)相关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犯原则上具有共同的退赔义务。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进行退赃和退赔,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退赃和退赔。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被告人主动退赔或其亲友代为退赔的数额超过实际违法所得的,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2)相关案例

案例一:从犯诈骗数额应依据其实际参与的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额来认定

A.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下旬至7月份,被告人A在甲县乙镇丙村租下一栋房屋,以不等的薪酬召集被告人B、C、D、E、F,分别实施三次电信诈骗。A负责话术指导、食宿安排、提供被害人有关快递信息及作案使用的通讯工具、联系方式,由其余人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快递理赔员告知被害人快递丢失或受损,询问其是否需要理赔,若被害人需要理赔,则诱导其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有关个人信息。A通过后台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资金转走。被告人A诈骗金额共计85129元;B、 C诈骗金额均共计为85129元,拨打电话均共计为720人次;被告人D诈骗金额共计为3900元,拨打电话共计为520人次;被告人E、F诈骗金额均共计为4900元。本案为本案为共同犯罪,A为主犯,诈骗金额为 85129 元;E、F为从犯,诈骗金额为4900 元。A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E、F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E、F系从犯。

B.法院判决

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 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E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F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C.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A、B、 C、D、E、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雇佣被告人B、 C、D、E、F等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负责话术指导、安排食宿、提供被害人有关快递信息及作案使用的通讯工具、联系方式,并过后台操作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资金转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B、 C、D、E、F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从犯,应按照其实际获利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应对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退赔义务

A.基本案情

2021年初,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接受其委托,为其开发一款名为“某源科技”的APP。甲为逃避侦查,使用乙的身份从某计算有限公司租用服务器,并将其制作的“某源科技”APP架设在服务器上。该APP上线后,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使用期间,甲负责服务器运行维护工作。甲非法获利23000元。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被害人丙等42人在“某源科技”APP上分别以充值分红、做刷单任务、博彩投资等方式被诈骗共计355.0059万元。案发后,甲于2021年9月23日退出违法所得23000元。

B.法院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甲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原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三、上诉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对甲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C.裁判理由

甲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后期运维等技术支持,其他犯罪人员通过该软件发布具体诈骗方式链接,吸引被骗对象,致使42人被骗共计355万余元。甲对于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电信诈骗的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具有确切的认识,并对诈骗犯罪提供具体帮助行为,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D.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向其销售用于实施犯罪的聊天APP,后续提供有偿技术保障,不同于一般的中立帮助行为,如果该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正犯。

认定诈骗罪的共犯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应在客观行为与诈骗正犯行为的紧密程度、主观明知的程度层面,采取更严格标准。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被帮助人所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具有确切认识,客观行为与正犯行为具有紧密关联,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从犯,应按照其实际获利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应对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退赔义务。

案例三:诈骗案共犯之间不承担追缴、退赔连带责任,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

A.基本案情

2016年3、4月,被告人宋某、吴某等人与台湾人黄某(另案处理)经前期联系后,伙同被告人薛某、周某、陈某、李某1、李某2等人与黄某在江苏省昆山市商议决定,以通过提供银行卡收款、提现、返存等方式帮助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转移赃款,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宋某、吴某、薛某、周某负责纠集人员、寻找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账号并组织实施具体赃款转移行为;陈某、李某1负责为赃款转移传递银行账户信息、记录转移金额;李某2参与接送同伙人员等。之后,薛某纠集蒋某1、沈某、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作案;周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干某参与作案。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黄某等人,被告人干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以提供银行账号收款并取现、返存等方式转移赃款。2016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相关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犯罪分子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犯罪需要调查等为由,从苏某、邓某1等十三名被害人处陆续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380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吴某、薛某、周某、陈某、李某1、李某2遂配合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先后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79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黄某、干某、刘某分别结伙转移赃款。宋某、吴某、薛某、陈某、李某1、李某2涉及的转款数额为人民币790余万元。周某涉及的转款数额为人民币590余万元。王某、张某、黄某参与的转款数额为人民币370余万元,干某与刘某参与的转款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10余万元和50万元。

B.法院判决

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被告人干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吴某、薛某、周某、陈某、李某1、李某2、王某、张某、黄某、干某、刘某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三、共同诈骗犯罪中对从犯的量刑规则

(一)《刑法》

1.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2.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四、其他法条汇总

(一)《刑法》

1.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诈骗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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