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旧罪新法
- 1、扶绥县中东镇维旧村村长是否贪污
- 2、九七年以前老刑法 关于假释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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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中东镇维旧村村长是否贪污 (一)
优质回答涉嫌贪污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
发现他人涉嫌贪污罪的,应当及时到检察院、纪检委报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九七年以前老刑法 关于假释有什么规定 (二)
优质回答第七节 假 释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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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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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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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时 效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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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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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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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虽然是那么写,正常人就觉得应该这样办,但是司法机关的做法
也不一定如此,因为总是有司法解释,司法机关要照办。因为法条经常不具体
不好操作。
下面链接的是79年老刑法, 有时候 还要看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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