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诈骗罪要判多久~累犯后罪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
01
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则可予以“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拥有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为律师会见、庭前辅导等各项诉讼程序做准备。
所以,当事人应想方设法争取适用取保候审。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累犯,还能适用取保候审么?
当然可以。
02
首先,法律未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对四种情形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但并未规定“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因此,只要当事人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即使涉案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该当事人仍具有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并不能推导出“累犯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结论。
因为累犯中的“后罪”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该条规定中“新的犯罪”是尚未发生的事实,针对的是一些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最高法《刑诉解释》和最高检《高检规则》这两个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禁止累犯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其次,公安部的禁止性规定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不宜扩大范围。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这个规定是公安机关基于侦办案件的考虑而作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根据效力位阶理论,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及法律和司法解释,故累犯不予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第三,在“后罪”作出审判前,不应完全剥夺“累犯”的取保资格。
《刑法》明确规定成立累犯的前提是,行为人的前、后罪之刑罚均为“有期徒刑”。
其中,后罪是指“应当判决有期徒刑刑罚”的罪行,即根据后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而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况,而非该罪的法定刑包括了有期徒刑的刑罚。也就是说,根据后罪的案情,若审理应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即使后罪的法定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行为人也不构成累犯。
那么,在后罪审判之前,绝对大多数当事人只能是“嫌疑”累犯,因为其后罪的刑罚有可能并非“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当事人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就仍可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确属累犯的当事人,《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也不能适用缓刑。换言之,即使累犯的最终宣告刑期不超过三年,也不得对其适用缓刑,必须在狱中服刑,且服刑期间不得假释(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减刑)。
但是,对确属累犯的人从重处罚与对符合条件的累犯予以取保候审,二者并不冲突,前者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精神体现,后者是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体现。
03
在司法实践中,对累犯予以取保候审的案例不在少数。
如(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一案:
被告人陈某的前罪:1998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2005年3月被假释。
被告人陈某的后罪:在2009年3月-12月期间,帮同案人提取合同诈骗活动所得赃款,于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陈某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决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中,陈某属于累犯,但在后罪的诉讼过程中获得了取保候审。
又如(2019)粤刑终612号一案:
被告人程某的前罪: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程某的后罪:在2017年4月-6月期间与同案人一起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其负责货船驾驶工作,参与偷运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共计12.97吨,参与偷运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被H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决程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中,程某属于累犯,但在后罪的诉讼过程中仍获得了取保候审。
类似的实务案例还有(2020)粤刑终126号、(2018)粤刑终164号。
1. 《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刑诉解释》《高检规则》等司法解释也未作禁止性规定。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系部门规章,其对累犯取保的禁止性规定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不宜扩大理解。
3. “嫌疑”累犯不一定是确属累犯,故不应绝对禁止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没有必要羁押。
4. 确属累犯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取保候审,最终还是会判实刑,不得缓刑,须在狱中服刑,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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