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标准北京!诈骗罪数额标准北京法院
什么是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认定
(一)客观要求
1、欺骗行为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实施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从形式上看,欺骗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种欺骗不分手段、方法,不管是事实的虚构,还是身份、能力的隐瞒,都属于欺骗行为,但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描述、承诺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是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或者承诺所致。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承诺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当行为人的行为一完成,被害人一眼就识破行为人的骗局,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首先,被害人要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这里只要求被害人能够处分财产或者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即可,不要求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
其次,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如果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是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怜悯、同情等)给予被害人财产,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基于被害人因行为人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所处分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把被害人的财产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也包括消极的减少(比如让被害人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我国,成立诈骗罪需要被害人遭受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但是在诈骗罪未遂的情况下,并非必须要有实质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财产侵害的紧迫性,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作为诈骗目标的,也应当定罪处罚。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换言之,就是指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将财产作为自己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即可。
(三)诈骗罪的主体
诈骗罪的行为人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的处罚
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1、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授权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每个省级范围内诈骗罪的构成数额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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