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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工具是什么罪:为诈骗提供作案工具怎么定罪

2024-07-28 05: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原标题: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设备和手机卡湖南双峰两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架设GOIP设备,经他人用以远程操控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刘某违法所得4.8万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3台手机、9张手机卡、GOIP设备、路由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被告人朱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可能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出资4万元购买了一台具有16个卡槽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朱某、刘某按照上线指示负责架设GOIP设备,开机并频繁更换手机卡的架设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朱某、刘某按每个卡槽每小时25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非法获利4万余元。4月1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朱某、刘某,并扣押作案GOIP设备、路由器各一台,手机卡9张、手机3台及现金1.2万元。经查,朱某、刘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过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扣押的手机卡一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郑某3400余元;现场扣押的手机卡二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孙某1.9万余元;设备上使用过的手机卡三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汪某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根据被告人朱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 果 熊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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