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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2024-07-08 15:4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一、基本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3、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构成合同诈骗罪须同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以及骗取数额较大这三个必备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认真履行合同,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般不宜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财物,但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等等。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这两种罪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的相同点。其主要区别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四川省南充市“郑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郑某明知某工程合同已经失效,却伪造该工程的虚假建筑承包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虚假建筑合同中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李某,再以缴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李某30万元。郑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诈骗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整箱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指出,本罪的合同一般仅指经济合同,即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故被诈骗对方一般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单凭以所谓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的行为均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比如某甲对某乙声称投资一年可以得到50%的高额回报,双方草拟一份投资协议,某甲拿到30万元所谓投资款后逃匿。对某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为宜。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二者同属诈骗犯罪,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但作为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罪在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上,具有几点特殊的要求。对于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两罪具体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通常与合同行为有关联,诈骗罪无此要求,行为的实施手段、领域更加广泛。

(3).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客观上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以民事规范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点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真实性。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而虚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本人或本单位真实的身份,签订相关合同的,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通过在案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在经营活动中遇有困难,导致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可期待性,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以积极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能够反映行为人是希望通过正常的合同行为取得合法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遇有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可以证明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认定,不涉及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定

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8种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它们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金融诈骗罪发生于集资、贷款、票据、保险等相关领域的活动过程中;合同诈骗罪发生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金融诈骗罪往往也是通过合同来实施行为,因此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以金融诈骗罪中的具体罪名认定;对于不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则不会出现与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情况,直接认定为具体的犯罪。

四、处罚

1、本罪的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贵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

2、本罪的处罚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裁判规则

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诈骗案

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6.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为合同诈骗罪——王喆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或者约定的抵押物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7.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首先明确被害人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吴孔华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8.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郭辉、李庆付、赵志丹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9.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10.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薛友海、马江华、涪陵博爱医院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1.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冯妮娜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12.在案关键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得出排他性结论应宣告行为人无罪——苏某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13.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考察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李刚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严格区分。

14.隐瞒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孙从旺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在对方交付保证金后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能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15.行为人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转让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贡胜洪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6.彩票销售人员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而“空打彩票”,给体彩中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薄易震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于彩票销售人员“空打彩票”类犯罪如何定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刑事立法上也未对这类行为单列罪名进行规制。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诉讼,而审判机关从行为实质及立法本意出发,将被告人“空打彩票”的行为定性为其与体彩中心形成彩票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意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不履行支付钱款的义务,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7.既未经相关机关批准又未经保险公司授权,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张光大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部分赔付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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