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1、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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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300*500/1000-100*500/1000=500-150-50=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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