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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100例最新。民事纠纷经典案例

2024-07-06 00: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答案一桩神奇的诉讼案 (一)

答案一桩神奇的诉讼案

最佳答案答案一桩神奇的诉讼案

一桩奇特的诉讼案

刘燕敏

1968 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小女孩,她认识礼品盒上“ OPEN ”的第一个字母“ O ”。这令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是微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微拉小姐所在的劳拉三世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女儿在认识“ O ”之前,能把“ O ”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鸡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劳拉三世幼儿园教她识读了 26 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她要求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赔偿伊迪丝精神伤残费 1000 万美元。

诉状递上之后,在内华达州立刻掀起了轩然 *** 。劳拉三世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一些家长也认为她有点小题大做,她的律师也不赞同她的做法,认为这场官司是浪费精力。然而,这位母亲坚持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哪怕倾家荡产。

三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最后的结果出人意料:劳拉三世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 23 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个公园里见过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一只完好无损,剪去翅膀的被放养在一片较大的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块较小的水塘里,当时我非常不解,就请教那里的管理员。他们说,这样能防止逃跑。我问为什么?他们解释,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被剪去翅膀,但起飞后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只好老实地呆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震惊于东方人的聪明。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为两只天鹅感到悲哀。今天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劳拉三世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想像的翅膀,人们早就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 ABC 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公民权法》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玩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亲的官司,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美国人非常清楚:这一规定,使美国在科技方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也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的百万富翁。

[佳作赏析]

本文叙述了一个古怪离奇的案件:40多年前,在美国的内华达州,一位母亲仅仅因为自己三岁的女儿认识了字母“O”而把女儿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该案以幼儿园的败诉而结束,这位母亲获得了1000万美元的赔偿。其实,案件中还蕴藏着奇特的意义。读完本文,我们就会明白其社会效益早已远远超过了1000万美元的价值。

这桩奇特的诉讼案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悖谬可笑,可确实又合乎情理。一个孩子在认识字母“O”之前,可以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鸡蛋之类的圆形东西,而自从幼儿园的老师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后,这个孩子便失去了这种想象力。孩子母亲认为,幼儿园的老师剪掉了她女儿幻想的翅膀,造成了孩子的精神伤残,于是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老师教孩子实实在在的知识,何错之有?然而这位母亲的说法也是不无道理的,幼儿园的确剥夺了女儿的想象力,事实就是如此!当大家都认为这桩诉讼不可思议、一致反对时,这位母亲仍坚定不移,真是“世人皆醉她独醒”!法庭是讲证据的。这位母亲在辩护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事实依据,讲述了一个令大家震惊感动的故事。她把女儿形象地类比为故事中的那只被剪掉翅膀的天鹅——那可是女儿想象的翅膀啊!这个故事言之凿凿,足以说服整个人类!显而易

见,她的胜诉那是理所当然的了。

读过本文,我们不禁为这位母亲卓越的见识所折服,她对女儿表现出了一种独特的母爱,她所关注的,绝对不会是1000万美元的赔偿,而是女儿想象力的流失和未来的发展。从这位母亲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中美文化的巨大差异:我们重视早期教育,往往过分强调孩子的基础教育,譬如关注一个孩子能识多少汉字,能背多少首古诗词,能弹出多少支曲子,会画出什么样的图画……但我们恰恰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压抑甚至剥夺了孩子们的想象力。

近日笔者有幸聆听了当代著名学者、北大教授孔庆东先生一个题为《现代文学与语文教育的关系》的学术报告,颇受启迪。孔先生对中国的教育做出了这样的反思,他认为:中国的当代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国民教育”,统一的教材成为造就一代“一体化国民”的工具。譬如,小学生入学之后,所学的“天、地、人、刀、口、手” 之类的内容,从表层来看,似乎是一种“快乐式教育”,其实它类似于一种“愚民式教育”,而它却成为一种强国之途。因此,我们又不得不采用这样一种教育方式。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中小学新课程的颁布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给我国的教育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但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教育流俗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更改的。看来,着眼于能力培养的素质教育,的确已成为我国当代教育改革的指向与焦点。

让我们的孩子长出想象的翅膀,翱翔于祖国的蓝天吧!

[探究演练]

1.根据句意写出文中的成语。

①把全部家产都弄光。( )

②比喻大的纠纷或风潮。( )

2.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本文的内容和主旨。

3.这桩诉讼案起诉的原因“奇特”在哪里?

4.你认为中美教育的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异?

5.本文在选材上有何特点?请作以简要归纳。

6.文中的这位母亲在大家都不支援她的情形下,是如何说服法官赢得这场诉讼并引起大众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的?

7.阅读本文后,你有何感想?

[参考答案] 1.①倾家荡产 ②轩然 *** 2.内容:伊迪丝妈妈状告幼儿园教识字遏制了女儿想像力,胜诉后,伊迪丝妈妈的辩词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主旨:①在玩中培养幼儿的想像力比传授其知识更重要。②幼儿在玩中发展想像力比学习知识更重要。③不要过早地给孩子传授知识,这样会制约其想像力的发展。3.①奇特在为女儿的想像力受损而起诉。②奇特在幼儿园教学生识读字母反被起诉。4.差异:我国重视早期教育,往往过分强调孩子的基础教育,却忽略了孩子能力的培养;美国不注重基础教育而重视培养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原因:我国的教育由于戴上了“应试”的镣铐,学校重视的是升学率的提高,教师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授,家长重视的是分数,大家都希望孩子能考上个好学校。5.本文选材新颖而奇特、典型而精当。具体表现在:①所选事例是教学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细小的事;②以小见大,从小事中洞察出教学观念的痼疾;③指出想像力培养的重要及其带来的丰硕成果——“使美国在科技方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也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的百万富翁。” ④描写两种教育观念的冲突,开拓了法制文学的题材,给人耳目一新的享受。6.这位母亲在法庭上讲述了一个故事,巧用比喻说理,既形象通俗地说明了道理,又使辩词富有诗的意境。天鹅的翅膀被剪以及用狭小空间软禁它们,让我们看到了“管理者”的残忍,由此引出的“小女孩”在幼儿园所受的“管理”和残翅、遭软禁的天鹅处境的类似,让人们的灵魂受到震击——这种本质上的相通,让所有的人突然意识到了这习焉不察中的疏忽和残忍。官司赢得合情合理,赢得意义重大。最后一段,就是对这一官司意义的充分说明。7.开放题,言之成理即可.

行政诉讼案立案后相关的民事诉讼案是否应该终止

行政诉讼案立案后相关的民事诉讼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的应该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诉讼案从递交状纸到结案一般要去几次法院

理论上来说,至少两次。

一次立案,一次开庭,如果开庭顺利能当庭结案的前提下

求民事诉讼案例

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式致败诉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年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资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年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年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许可权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年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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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运用程式不当败诉案

2005年07月13日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i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阶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式,系从二审程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慧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戴丰勇系原告随州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1995年到199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1998年6月10日,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二、审判情况。

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03)随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援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2005)鄂民终字第 11号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三、律师评析。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湖北省高阶人民法院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摘自 华律网

都来自网路

诉讼案子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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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猿猴诉讼案”?

达尔文在其科学钜著《物种起源》中,用进化论推翻了“神创论”,完成了人类认识自然界的一次飞跃。然而,在《物种起源》问世的第66年,达尔文逝世后的第43年,在号称最发达的美国,竟然发生了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猿猴诉讼案”。

因在课堂上讲解达尔文进化论的被告,被推上了审判台,最后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社会兴起了一场由民主党政客布赖恩领导的反进化论运动,这股潮流对美国政治产生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乃至1923年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达尔文主义、无神论和不可知论”不应在该州公立学校作为真理进行讲授。1925年田纳西州的法令更明确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学,师范学校和其他各级公立学校,它们的任何教师如果讲授了任何否认上帝创造了人的圣经学说的异端,都将作为违法论罪。

随着这股潮流的泛滥,1925年5月7日,布莱恩伙同田纳西州戴顿镇地方 *** 向法院起诉,指控当地年轻的生物教员斯科普斯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违反该州法律。控告书上这样写道:“要是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那么上帝干什么去了呢?”戴顿镇法院决定在7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案件惊动了整个美国。开庭的这一天,许多有声望的教授、科学家都到庭就座,准备为被告辩护。100多名记者蜂拥而至,现场采访报道。戴顿镇附近山区原教旨派的信徒则赶来为布莱恩助威。人口仅1500人的小镇顿时沸腾了起来。

原告的主要律师就是反进化论运动的领袖布莱恩。他能言善辩,曾3次被民主党推选为总统候选人。被告的辩护人是三位著名律师。双方的阵容令人咋舌,可陪审团却相形见绌了。12位陪审员中,有3位除读过《圣经》之外,什么书也未读过,还有一位竟是个目不识丁的文盲。

第二天,起诉开始,法庭传证人到庭。斯科普斯的两个学生胆怯地作证:斯科普斯曾教过他们进化论。但两人又补充说,他们没有受到毒害。此时,布莱恩挥舞着生物教科书,谴责那些到戴顿镇来为被告辩护的科学家们:“《圣经》是决不会被那些千里迢迢而来的专家们赶出法庭的。”

第三天中午,轮到陪审团判决了。陪审员们聚集在草坪一角,悄悄地商量了9分钟后,法官最终宣布判决:被告斯科普斯被处以100美元罚款,并偿付全部审判费用。100美元在当时是个不小的数目。这就是在美国科学史和法学史上一个经典的诉讼案———“猿猴诉讼案”。

民事诉讼案的被告

确定是否可行

神奇的克隆的阅读答案

克隆是英文"clone"或"cloning"的音译,而英文"clone"则起源于希腊文"Klone",原意是指以幼苗或嫩枝插条,以无性繁殖或营养繁殖的方式培育植物,如扦插和嫁接。在大陆译为“无性繁殖”,在台湾与港澳一般意译为复制,转殖或群殖。 中文也有更加确切的词表达克隆,“无性繁殖”、“无性系化”以及“纯系化”。克隆是指生物体通过体细胞进行的无性繁殖,以及由无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通常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的个体或种群。

神奇的天坑地缝 答案

世界奇观天坑

地缝风景名胜区位于长江三峡西部奉节县南部山区。 北靠三峡风景区的瞿塘峡, 南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东连巫山龙骨坡古人类文化遗址。东西长37.5公里, 南北宽19.5公里,幅员面积340平方公里,辖天坑地缝、龙桥河、迷宫河、九盘河、茅草坝五大风景片区。最低海拔236.4米,最高海拔2084.2米。地缝中已开发的天井峡大桥至回头石段约5千米,有栈道自罗家坪下到地缝, 形成环线。其间景点星罗棋布, 溶洞竖井多而怪异, 萦绕着无数的传说故事。两岸夹道的岩石千姿百态,巖壁上, 丛林遮天蔽日, 森然欲合。天坑地缝,是一幅绚丽多彩的丹青长卷,石林、溶洞、洼地、竖井……包容永珍, 应有尽有。

天坑位于奉节县荆竹乡小寨村, 口部最大直径626米,最小直径537米,坑底最大直径522米, 垂直高度666.2米,总容积11934.8万立方米,是世界上深度和容积最大的岩溶漏斗。天坑口四面绝壁,如斧劈刀削, 巨集伟壮观。坑中有无数幽深莫测的洞穴和一条汹涌澎湃的暗河。中西探险家曾多次深入天坑探险, 探明天坑中暗河经出水洞流向迷宫河, 推测天坑中暗河来自神秘的大地缝。

天坑地缝,是一幅绚烂多彩的丹青长卷,这里,可以一睹喀斯特地貌千姿百态的景观。石林、峰林、溶洞、洼地、天生桥、落水涧、盲谷、漏斗、竖井……包容永珍,应有尽有。特别是雄居世界第一的小寨天坑,以及景象奇特的神秘地缝,令观者为之倾倒和折服,惊叹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同时,崇山峻岭中清澈碧透的涓涓溪流、原始草场和繁茂的森林,组成了一个世外桃源的人间仙境。同时,由于这里海拔1000米,又成为避暑和观赏雪景的最好场所。而且这里的山乡风情,更像一首浓郁的土家族情歌,其纯朴的民风民俗让无数中外游人流连忘返。

天坑地缝风景区位于长江三峡西首重庆市奉节县的南部,属于七曜山山脉与巫山山脉的一部分,面积约400多平方公里,整个风景区分为小寨天坑、天井峡地缝、迷宫河、龙桥河、九盘河、桃源河、龙门桥、茅草坝、青巖、尖山等十大片区。我们这次要游览的天坑、地缝、迷宫河、龙桥河4个片区,是整个风景区中比较精彩和已经正式开放的部分。这片风景区南与湖北利川市、恩施市和建始县接壤,东与重庆市巫山县相邻,距奉节县城约50公里。

天坑,是人们对地理学上喀斯特地质中漏斗的俗称。这一带的天坑可多了,简直无法统计,几乎几百米就有一个,有的洞口小如茶杯,有的大如一个球场,荆竹乡小寨村一个特大天坑,坑口面最大直径是626米,坑深666.2米,坑底的最大直径是522米,是世界上发现的最大漏斗。地缝,也是让中外科学家赞不绝口的一处绝世奇观。两道山谷之间,树林荫翳著一条神秘的深谷,远远望去,宛如大地裂开的一条大缝隙。

奉节天坑地缝(2张)

最为奇妙的是,清澈碧绿的溪流,在这片石灰岩地区雕塑出一个神奇庞大的地下洞穴群。几次率法国探险家在这里探险考察的成都理工大学万新南教授说,他去过许多风景名胜区,感到这里是一块最神奇的地方,千姿百态的地质,千奇百怪的洞穴,整个风景区几乎是“千疮百孔”。英国、法国探险家们更是赞不绝口,称这里是“世界第一流的魔幻式的洞穴”。从1994年以来,中国、英国、法国、爱尔兰4国的探险家多次来奉节探险,发现了庞大的地下洞穴系统,而经过七八次探险也只了解了它的一角。迄今为止,他们发现了世界上最大的漏斗小寨天坑,宽窄比堪称“世界之最”的天井峡地缝,以及尚未完全弄清楚,但确属于世界级长的地下暗河———龙桥河。天坑地缝究竟有多少洞穴,现在尚不清楚,这里还会不会有惊人的属于世界级重大景观,现在也还是个谜。天坑地缝景区的洞穴已引起国内外科学家、探险家的关注,我们相信,它的神秘的面纱会逐步被揭开的。

1996年8月和1997年12月,国际洞穴探险协会秘书长安迪先生,亲自率领一支探险队伍到大地缝进行了考察,由于探险装置的限制,地缝地下洞穴的变化多端,中英联合探险活动,只在洞穴中前进了几千米。究竟这片神秘的世界里还有些什么奇异的景象,缝中的地下河流是否与世界上最大的漏斗小寨天坑相通,以及是否存在一些奇特的生物,仍是个有待探索的谜团。

去天坑地缝可由重庆乘汽车直达奉节,也可乘大巴到万州后乘快艇到奉节,再从奉节乘汽车到天坑地缝1个小时可到(从早上六点到下四点每一个小时一班车)。从恩施可以做到三角坝或奉节的汽车06.00-15.00之间都有车,而且沿途还到梭布桠。

内容摘自百度百科,我是重庆奉节三角坝人,内容真实有效。

神奇的蒙古包 阅读答案

1、

碧 青 翠 万古长青 一碧千里 翠 *** 流

2、

数十根同样粗细的、抛光后的木棍,用牛皮绳连线,可以伸缩的网状支架。

用木棍支撑的伞状包顶支架。 特定称谓

3、

蒙古包的最大优点是易拆易装,便于搬迁。

打比方 列数字 作比较 举例子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能要回房子 (二)

最佳答案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担保,还款能要回房子

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1.典型案例:

2011年,老杨夫妇因生意需要向小王借款70万元,约定2014年还清。2013年,因老杨夫妇眼看无法按约定还款,应小王要求,老杨夫妇与小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暂时过户给小王,待3年后由老杨夫妇再赎回此房。如老杨夫妇到期无力赎回,小王有权另行处置房屋。缔约后,老杨夫妇将房屋过户给小王。2015年,老杨夫妇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但小王却拒不将房屋返还,老杨夫妇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夫妇二人对小王借款的让与担保,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即双方借款的本息,因为老杨夫妇已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因此老杨夫妇关于要求小王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懂法重点:

1、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

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关于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中,老杨夫妇与小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有让与担保性质,故被依法确认为无效。

2、让与担保与一般房屋买卖有哪些区别

实践中,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债权人为获取超额利润,往往辩称双方系真实买卖而非让与担保。因此债务人树立证据意识,妥善订立合同极为必要。一般而言,让与担保与房屋买卖有如下区别:有无关于担保债权的约定;有无交接房屋的约定及履行行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等等。总体而言,作为债务人有必要认清二者区别,留存证据。

3、被迫签订让与担保时债务人应如何寻求救济

一旦遇到纠纷,债务人可从民间借贷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思路寻求救济。其一,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债务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即可,诉讼中可一并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本人名下;其二,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可以前述会议纪要为据外,债务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拿回房屋。

法律案例分析 (三)

最佳答案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①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四)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 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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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30万判刑标准

经济纠纷变相诈骗量刑标准。司法机关非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非法羁押逼其缴钱后,取保候审已超期尽一年是否违法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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