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偷渡罪要判多少年。偷渡涉嫌诈骗
“高薪”“暴富”“日进斗金”……如果有一天你被这些字眼所吸引,而选择“孤注一掷”偷渡缅北,那么,等待你的很可能不是“淘金天堂”,而是深陷狼窝的万劫不复,更是逃不掉的法网恢恢。
11月27日上午,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衡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龙担任审判长,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伍多益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听信不法分子的“大把大把赚钱”诱惑,通过不法分子的安排,在当地“蛇头”的带领下,通过徒步穿越森林等方式逃避边境检查,秘密偷渡出境至缅甸境内。同年9月,严某也通过同样的方式偷渡到缅甸境内。2019年2月—2021年6月期间,黄某、严某分别7次、5次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诈骗窝点。
在缅甸孟波、邦康、木姐等地的诈骗窝点,黄某、严某通过打电话、QQ与受害人聊天的方式,诱导受害人贷款,在受害人同意贷款后,将自制的虚假贷款APP链接发给受害人,然后通过修改贷款APP的后台数据,以受害人填写资料错误、贷款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取了受害人7万余元。
2021年1月,黄某开始从一线的“话务员”转为“后勤”,负责做饭菜以及给“话务员”购买实施诈骗所需要的苹果手机。同年4月,黄某开始每天上午9时—11时接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为“话务员”提供实施诈骗所需要的QQ账号、接收受害人汇款的银行账户,以及负责在大厅看管诈骗窝点的员工。
2021年6月,严某、黄某被劝返回国,并分别于2023年6月14日、20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归案。经衡山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1日由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3年10月20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严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严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严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二被告人所犯诈骗罪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黄某、严某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严某连带退赔受害人被骗的财产损失;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严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大量不法分子在境外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着“高薪”的幌子诱骗一些人偷渡境外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所谓的“高薪”蒙蔽双眼,牢记“诱惑的背后只有陷阱,恐惧的尽头只剩绝望”,切莫非法出入国(边)境,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奉劝那些已经误入歧途身陷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要立即悬崖勒马、及时报案、立即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针对此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打击,以实际行动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同时将通过邀请旁听庭审、推送以案释法案例、送法“三进”等方式持续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诈骗新情况、新特点,增强其识诈防诈意识,共同营造“全民防诈、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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