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偷税漏税处罚会判刑吗,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会怎么样
近日,宜昌友汇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个体户偷税漏税被罚408373.01元。
具体违规如下:
(一)利用个体工商户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武汉信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正公司”)为你单位业务合作对象,你单位为其提供无损检测业务。根据信正公司提供的2020-2022年度会计凭证,你单位控制的十家个体户中有九家(宜昌市伍家岗区晶菲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淇霖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高新区伊万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杰硕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琪雯李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高新区百耀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希达特种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宏哲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高新区昊宇检测技术服务部)向信正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2022年共开具447份发票,价税合计12127156元。
(二)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少缴税款
1.在你单位2020-2022年度会计凭证中共发现七家个体户(宜昌市伍家岗区晶菲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淇霖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嘉霖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西陵区杰硕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琪雯李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高新区百耀检测设备经营部、宜昌市伍家岗区宏哲检测设备经营部)开具的普通发票193张,总金额4253968元。
七家个体工商户均由你单位安排成立,印章、发票、资金均由你单位控制使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麟、财务负责人琚冉、总经理张红胜均承认利用个体工商户对你单位开票是为了解决公司部分业务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从发票流来看,你单位利用控制的七家个体户向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均为检测费、劳务费或相关耗材,用于列支招待费、办公费、装修费等费用,或者不列支任何项目,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发票票面信息与实际列支的成本项目不符;从资金流来看,用发票列支成本相关的资金转入了琚冉、李杰、帅秀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你单位的员工工资、装修费、办公费等,形成了资金回流;从业务流来看,在会计凭证中的相关发票均未附检测项目的合同或结算单,根据琚冉的询问笔录,检测项目均为你单位业务部完成。这些发票均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开票行为,你单位因经营需要购买设备仪器、耗材系,委托员工用个体户采购并开票冲账。经与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核对,七家个体户向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设备仪器、耗材共有51份,总金额1136745元,其中2020年共10份,金额293473元;2021年共41份,金额842372元,2022年无。剔除仪器设备、耗材的部分,七家个体户向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为142份,总金额3117223元。2.在你单位2020-2022年度会计凭证中共发现43张北山超市的卷式发票,金额共123671元,其中2020年度1张32.7元、2021年度16张共14287.4元、2022年度26张共109350.9元。你单位员工朱莲莲承认,这些北山超市的发票是利用其持有的北山超市空白卷式发票自行开具,用于报销公司各项费用,发票的票面信息虚假,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你单位总经理张红胜在询问笔录中对事实进行了确认。这些发票均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原文见附件,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利用七家个体户开具发票结算资金,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且资金回流,应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2份,金额为3117223元;你单位利用北山超市空白发票自行开具,其发票票面信息虚假,明显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应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为12367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85份,金额合计为3240894元(123671 3117223)。
(三)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公司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工资、部分资金用于股东个人家庭消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你单位利用十家个体户开具发票结算的相关资金,均转入公司财务负责人琚冉的个人银行账户中,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你单位未履行工资薪金扣缴申报义务。
(四)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无损检测服务,你单位开展业务均有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查询印花税申报数据,你单位未申报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中,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因你单位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未列明合同金额,你单位2020-2022年度的收入分别为6942082.33元、6971017.53元、11493293.06元,应按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你单位少缴税费。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客观证据上看,你单位安排员工或亲属成立个体户,控制使用个体户结算收入或列支成本,利用北山超市空白发票自行填开来报销业务费,从而使你单位享受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同时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资金,使经营资金在公司账外运转,导致逃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从主观故意来看,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麟、财务负责人琚冉、总经理张红胜均承认利用个体户开票是为了让你单位能享受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同时用个人银行账户结算公司业务费用、员工工资以及股东个人消费,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你单位拆分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行为应定性为偷税。经计算,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27041.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6.45元、企业所得税80261.99元、印花税3811.00元,合计112060.56元。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于2023年11月6日到国家税务总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预缴了税款80638.02元(税票号3420552311000083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6030.28元(112060.56*50%)。(二)你单位2020-2022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9707.50元,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14977.96元,合计504685.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52342.73元(504685.46*50%)。(三)你单位利用控制的个体户以及持有的北山超市空白发票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5份,金额合计为3240894元(123671 3117223)。本次检查中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应税收入额进行核定,虚开行为对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10万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0837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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