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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犯罪案例!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2024-06-09 10:0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一)

最佳答案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民法.经济法.刑法.各 三个案例 (二)

最佳答案甲教授应乙大学的邀请,去乙大学讲学。 1、在路上甲向商店买了瓶水,属于民法调整。如果甲不给钱,那么商店可以要求甲给钱,如果甲喝了水之后要跑,商店可以把甲扣押下来,或者要求甲给钱,或者拿衣服质押等,这是民法。 2、讲学完了之后,甲得到了乙大学的报酬,1万元。甲应当缴纳税收,这是经济法。如果甲不纳税,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冻结与甲应当缴纳的税款额相当的存款。 3、在甲要赶回家的时候,看到了仇人丙,甲把丙杀了,那么甲应当就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属于刑法调整。 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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