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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漏卡没交代清楚__帮信罪如果没钱退会判多久

2024-10-25 20: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案件背景

本期为第四期,我们将通过剖析一起为帮信罪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主动撤诉的案例——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事实梳理

张某为获取利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信用卡收卡中间人何某。

何某告知张某,通过办理其本人银行一类卡(手机转账限额50万)及U盾出售给他人,可以获得每张信用卡3000至5000元不等的报酬。

在何某的组织下,张某同另外5名办卡人乘坐飞机从重庆前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办理信用卡。

2021年9月8日至9月9日,张某在明知开办的信用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顺义区多家银行开办了7张信用卡。

办理完后,张某将相关信用卡交给何某检查,何某查看后告知其中2张不符合额度要求,收卡人不会收购,其余5张可能符合要求,并要求张某先自行保管信用卡,后续需要时再向收卡人提供。

2021年9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接反诈线索,将何某、张某及其余5名办卡人查获,并从各办卡人随身物品中起获了来京办理的相关信用卡。侦查完毕后,顺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顺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明知相关信用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然以出售信用卡为目的,跟随办卡中间人办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数量为5张,其行为系为他人提供帮助,依法对张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提起公诉[2]。

分析&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出售目的且出售信用卡达到5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顺义区法院认为,帮信罪的构成应区分被帮助行为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独立构成本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目的上看,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具备被帮助的正犯。

学术界认为,帮信罪惩治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帮助行为,系被帮助正犯的帮助犯。即帮信罪的成立是需要存在正犯并对其加以考量,仅仅具有帮助行为却缺失“犯罪”,则不能认定构成帮信罪,这与其本身帮助犯的根本属性相背离。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各种类型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帮信罪,示明了帮助犯罪且情节严重系认定帮信罪构成的考量要素。

再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4],都表明“情节严重”是指所帮助正犯已经实际达到犯罪程度,也示明了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需以被帮助的正犯行为实际存在并达到犯罪程度为前提,并非单纯的提供了帮助行为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公诉机关试图在不考虑被帮助正犯是否存在的情况下,单纯以帮助行为认定构成帮信罪,是对帮信罪法条设置、相应司法解释的误读。

第二,从行为模式上看,尚未将信用卡交付给与下游犯罪联系紧密的收卡人系未完成的“出售”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等6人主观上以出售为目的,客观上处于中间人何某的支配状态下办理信用卡,应当视为完成了出售,办理的信用卡均应当计算入内。

但在案证据显示,中间人何某并非信息网络犯罪环节成员,其作用仅为组织他人办卡并统一出售给收卡人,收卡人是实际收购并使用信用卡的被帮助对象。

张某等人刚办卡后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相关信用卡未到达与下游具体信息网络犯罪联系紧密的收卡人手中。因此,出售行为尚未完成。

退一步讲,即使真能到达出售给收卡人的环节。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办理的个别信用卡不符合收卡人对信用卡额度的要求。客观上何某也告诉了张某,对不符合额度要求的信用卡不会收购,故能否实际完成出售并达到5张的要求亦未可知,不能就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定。

各位读者对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构成帮信罪的依据是否正确?说说你们看法吧!

第三,从危害结果上看,出售信用卡型帮助行为需要相关信用卡关联信息网络犯罪。

司法实践中,办卡人出售、出租个人信用卡的帮信行为十分普遍,认定涉信用卡的帮信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一般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按照信用卡内信息网络犯罪实际转移赃款的数量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另一种则是在赃款无法具体查清的情况下以信用卡数量认定。

对于认定“支付结算”型情节严重,相关信用卡必然关联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问题在于以数量认定情节严重时是否对信用卡关联具体犯罪存在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2],出售信用卡5张的行为要求查实被帮助对象达到信息网络犯罪的程度。

例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除了要认定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信用卡5张外,还需要查实通过上述信用卡支付结算涉嫌诈骗金额达到犯罪的程度,即3000元。

这表明以信用卡数量认定情节严重同样暗含信用卡必须进入到实际的信息网络犯罪环节、关联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且能够达到涉嫌罪名入罪数额的要求。

同时,“出售信用卡5张”的情节,同样不符合该条第二款所描述的可以不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5]。

因此,出售信用卡的帮助行为构成帮信罪情节严重,无论前文所述哪种思路,均需要以相应信用卡关联具体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在办卡后就被查获,相关信用卡也被随身起获,未实际进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环节,没有关联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不构成情节严重。

第四,从刑事政策上看,本案被告人不属于“断卡”行动的重点打击人员。

“断卡”行动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切入点,重点打击跨境组织、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及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

在持续释放从严打击信号的同时也强调坚持宽严相济,对情节轻微的人员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确保取得良好法律、社会效果。

本案中,张某等6名被告人年纪尚轻,其中2人刚满18岁,均属于学生或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系初次参与办卡,大部分人无前科劣迹,办卡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综合上述理由,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等6名办卡人虽以出售信用卡为目的跟随中间人前往外地办卡,但办卡完成后并未实际交付给收卡人,出售行为尚未完成,且相关信用卡未进入信息网络犯罪环节,无法关联具体的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在此情况下不能单纯以办卡数量认定情节严重,故建议公诉机关就本案犯罪构成相关证据进一步补证。

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顺义区法院依照规定[6],裁定准许撤诉。

各位读者你们觉得公诉机关最后为什么自己撤诉?留言说说你们的看法把!

结语

在如今这个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运用和网络推广营销因其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而成为许多年轻人的职业选择。然而,在选择此类职业时,务必保持警惕,认真辨识业务的合法性。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最终可能会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年轻人应该脚踏实地,用自己的勤劳双手创造财富,绝不能因一时的微利而触犯法律。

[1](2022)京0113刑初15号

[2]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第一款

[3] 刑法第287条之二

[4] 《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2)、(6)项

[5]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7)项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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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帮信罪漏卡没交代清楚,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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