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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经济纠纷案例-小伙刚恋爱就给女友发52万红包,分手想要回来,这能要的回来吗?

2024-10-24 13: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小伙刚恋爱就给女友发52万红包,分手想要回来,这能要的回来吗? (一)

小伙刚恋爱就给女友发52万红包,分手想要回来,这能要的回来吗?

广州男子小梁与女友小付分手后,两人就男方给女方多次转账的202万元闹上法庭。5月20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经济纠纷案。

2018年3月,小梁与小付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是好景不长,到同年9月份,仅仅半年多时间两人就分道扬镳。两人在恋爱期间,小梁多次向小付转账。并在这年5月21日这一天,转给小付52万元。截至两人分手,小梁前前后后共转给小付202万元。

分手后,小梁提出,除了6月11日小付转给自己的50万,小付应归还之前转给她的152万元。而小付声称,这些钱是两人生意往来或赠予性质,尤其是里面有52万元是对方向她表达“我爱你”,所以属于爱的赠予,因此她拒绝将钱财归还小梁。

无奈,小梁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小付再三辩解,称两人在恋爱同居期间有着密切经济往来,并坚称这些钱有小梁送予她的,也有两人生意款项上的往来,所以她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但是法官认为两人之间虽然只有转账记录作为凭证,没有签订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这些钱是小梁赠与小付的,也不能证明小梁有参与投资小付的生意。

而且之前小付还将其中50万元归还给小梁,总的来说这些钱是小梁借给小付的,法院最终判决小梁胜诉,小付需归还小梁转与她的152万元。

在这件事情中,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才没多久,男方就一次次将巨额钱款大方地转给女友,这样的做法过于草率。虽然说在一些情侣看来,男方让女方管理自己的钱财,是在表达自己的爱意和忠心,但是毕竟他们才刚刚结识,彼此还不是很了解对方,而且还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

这种情况下把自己的钱拱手让出,不知道这小伙子是所谓“人傻钱多”,还是认准了非她不娶。这世上打着恋爱的幌子骗人钱财的事情非常多,前两天就有大妈骗走66岁大爷21万的新闻,而小梁一出手就是大手笔,才几个月,就把200多万转到了女友的户头上。

等两人闹掰了,他又想把钱要回来,还好经过法院调解,钱款全部要回。如果碰到一个纯粹的骗子,携巨款潜逃,到那时他该怎么办呢?

这位姑娘也有不当之处,200万不是200块,也不是2000块钱,怎能当别人索要时还打着爱的幌子想。

人们常说谈钱伤感情,这不仅是指在友情里,在男女关系层面也是如此。现实生活里也少不了这样的案例,经常有男女青年谈恋爱给对方买贵重的礼物,比如包包、手表或者金银首饰等,分手时又想讨回去。

有的人干脆利落地拿出来,有的人就不想归还,结果闹到了法庭上。但是,一般如果涉及金额比较大,法官都会判当事人全部归还赠与者。与其闹到法庭上耗时费力,还不如在谈恋爱期间都保持一定的理智,送对方东西时悠着点,别一时热血上头,闭着眼睛只想着讨好对方。

而接受赠与的一方也不能太贪心,就住手,不能别人给多少都敢往自己兜里揣,毕竟两人交往重在感情,而不在于经济往来,而且一旦两人关系破裂,将会面临尴尬的境地。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亲友还是情侣关系,当发生金钱上的来往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有效地避免在今后因为经济纠纷而撕破脸。

一方面,出具书面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欠条,但是要比普通欠条的条目更加完备。内容包括借款双方的个人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有借款的金额和用途,也包括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如果有利率也要写清楚。

这是一份正式的借款合同,条目比较多也比较繁琐,但是为了以后避免经济纠纷发生,出借大额钱款时最好还是签订这样的合同。这是对出借人的保证,也是对借款人的约束。

除了书面证明,现在人们多在网上进行转账,如果涉及金额比较大,那么在信息沟通中就要写明钱款的数目、用途和归还明细等。如果日后一旦发生金钱上的纠纷,这些都是有利的证据,可以保护财产拥有者不受到损失。

还有就是在转账过程中,各种app都设定了“备注”这样的功能,大家千万不要忽视,不管金额大小,只要是出借给别人的,最好还是填上相关信息,这也是防患于未然。

太嚣张!向民警买公民信息,把受害人变成情人 (二)

“借5万,要交2万‘中介费’。”“价值168万的房产,卖出仅得115万。”……貌似正规的公司背后,是雇佣闲散人员开展“套路贷”、非法催收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5月7日上午,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4名被告人受审。

为精准定位借款人位置和行踪,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还找公安民警获取公民行踪信息,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

鉴于案情复杂,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948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开房、上网等实时信息,以“钉钉密聊”为渠道传递。很快,一些被泄露了信息的人被一个黑 社会 性质组织找到,遭遇到一系列的滋扰、威胁……

调查发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是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视频中队中队长王浩,他的弟弟王凯正是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掩人耳目,团伙组织者王又强等人还特地成立了“正规”公司。

5月7日上午,湖南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长沙县法院开庭审理,包括王浩、王凯在内,24名被告人公开受审,被控涉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 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

一名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

起诉书指控,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李盛相互勾结,开始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高利贷活动,并雇佣 社会 闲散人员进行非法催收活动。为进一步获取非法利益,三人经共谋,每人出资15万元于2015年9月10日成立了“长沙市芙蓉区宾盛寄卖行”(以下简称“宾盛寄卖行”),开始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放贷讨债活动。

随后,三人因考虑到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较大,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成立了长沙宝悦鼎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悦公司”)和“长沙县星沙宾强日用品寄卖行”(对外仍以“宾盛寄卖行”名义)。

此后,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李盛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组织势力,逐渐以老乡、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吸收和雇佣 社会 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加入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在长沙及周边地区具体从事“套路贷”和软、硬暴力催收活动,并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长期、多次实施非法放贷讨债活动。该组织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最终发展为以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李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 社会 性质组织。

他们通过“套路贷”、非法催收、插手民间纠纷、强占他人房屋、有组织地投资等方式聚敛财物和获取经济利益,再利用组织形成的经济实力,采取豢养“马仔”、安排食宿、对“外访人员”发放工资、车补、催收提成等方式,维持、扩大犯罪组织和谋取行业垄断地位,并利用获取的非法资金购买作案工具、为该组织的催收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表现突出的组织成员进行物质奖励,为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赔偿善后。

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在长沙市催收行业和长沙县地区内形成恶名,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外出躲藏,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其中一人至今下落不明。

民警包庇纵容,泄露近千条公民信息

为精准定位借款人位置和行踪,发展壮大势力,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还吸收了王凯作为获取公民行踪信息的渠道提供人员,通过王凯找时任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视频中队中队长王浩获取公民行踪信息,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

起诉书显示,2017年7月,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为提升业绩、解决无法精准定位被催收人行踪的问题,经王又强等人商议决定,以每月出资9000元作为报酬,通过组织成员曾艳、王凯,向公安民警购买公民行踪信息。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曾艳按照组织安排,将需要查询的被催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按月交给王凯,再由王凯将待查询人明细,交给其哥哥王浩。

起诉书指控,王浩身为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和情报收集工作,明知公民的实时开房、上网等信息会被用于非法催收,仍利用职务便利,长时间、高频率地将待查询人员行踪信息提供给王凯。其间,王浩非法获取并向王凯提供公民行踪信息共计948条,王凯将这些信息又通过曾艳分别转发给王又强等人,用于定位债务人进行非法催收。

为了不被人发现,王浩想了很多办法逃避查处:删除了自己的查询记录,教授王凯使用“钉钉密聊”等方式单线联系。

据统计,在上述948条公民行踪信息中,有10条实时行踪信息被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利用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长沙县检察院认为,王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 社会 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活动,应当以包庇、纵容黑 社会 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王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一:退休民警被迫低价转让房产

一名退休的公安民警程某就深受“套路贷”之害。

2017年6月5日,程某因个人消费需要在宾盛寄卖行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角5分,王又强、邹斌、曾亮以“砍头息”“中介费”名义提前扣除2万元,程某实际取得3万元,且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程某逾期后,上述被告人分两次逼迫被害人程某签订23万元虚增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流水。

之后王又强等人又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看牛”和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程某低价出售其房屋。2017年12月1日,程某被迫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以135万元转让给邹斌,邹斌实际支付115万元取得,经评估该房屋价值168.5万元,程某被敲诈勒索共50.9486万元。

程某的遭遇,仅是该涉黑组织犯罪事实之一。长沙县检察院指控,该黑 社会 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抢劫罪1起、敲诈勒索罪10起、强迫交易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7次、非法侵入住宅罪5起、非法拘禁罪1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起,非法获利共计300余万元。

案例二:受害女子成了团伙成员情人

众多被告人中,有一个名叫刘婧的女子,原本她是受害人,却和团伙中一男子发展婚外情,利用对方的“势力”找自己的前男友索债。

刘婧和刘某原是男女朋友,刘某在关系续存期曾找刘婧借钱,两人分手后产生了经济纠纷。

2017年9月,刘婧因在小额贷款平台借款,被本案黑 社会 性质组织非法催收,何振华受组织安排在对刘婧催收过程中隐瞒己婚的情况,与刘婧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何振华利用组织势力刘婧一起向刘某索债。

2018年1月14日,王又强、邹斌、何振华、刘婧等前往株洲找刘某索债,之后引起纠纷。经株洲当地警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支付刘婧7万元。然而当日23时许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却没有放过刘某。他们将刘某强行带到湘潭市,拘禁在一个洗浴中心,采取殴打、烟头烫伤、侮辱、威胁等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至1月15日下午,他们又将刘某带至株洲市,想让刘某将房屋出售,未果后又继续拘禁刘某。

直至1月16日10时许,刘某被迫重新写下欠刘婧12万元的借条后,才得以离开。至此,刘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0余小时。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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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怎么解决?

1.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而赠与的财产,一经交付即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2)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车辆或房产的,发生经济纠纷时,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由共同所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损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使价值受损的,应当分割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价款。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男女经济纠纷报警立案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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