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认定。经济纠纷的认定依据
煤矿转让,吕某代刘某支付转让款540万元,二者因该转让款发生纠纷,却没料想公诉机关以诈骗罪为由对吕某提起指控。吕某究竟做了什么?其是否真的触犯了刑法规定?如何明确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诈骗罪
案情介绍:
内蒙古某公司为内蒙某煤矿的所有人,后内蒙古某公司将该煤矿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鄂尔多斯某公司,但采矿权依旧登记为内蒙古某公司。
2004年6月,鄂尔多斯某公司经吕某介绍,将煤矿所有权以16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双方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煤矿转让协议上也具有内蒙古某公司表示同意的签字和公章。后吕某代替刘某分两次共支付了540万元的煤矿转让款。
2004年10月,为确认煤矿转让款的支付情况,鄂尔多斯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付款确认书》,其载明刘某现已支付940万元,其中还包括吕某代付的540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刘某因质疑吕某未实际支付540万元,以及该540万元能否作价入股而同吕某产生争议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最高法判决吕某代付转让款已实际交付且已依约入股。
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对吕某提起公诉。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吕某不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最终判决吕某无罪。
诈骗
案外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吕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以及本案案件性质究竟为何。
首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有四:客体要件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为通过实施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本案中鄂尔多斯某公司向刘某转让煤矿所有权时,刘某确已知悉煤矿的登记情况,且内蒙古某公司已在煤矿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煤矿产权已按照刘某要求变更至刘某指定的公司名下。由此可见,煤矿转让协议已经获得实际履行,表明吕某不具有欺诈公私财产的目的,且未实施《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其次,判断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依据之一为分析该行为的侵犯法益。民事纠纷主要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可以自行解决或民事诉讼;而刑事犯罪具有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性,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予以规制。本案中纠纷属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商业纠纷,不应利用刑事手段予以介入,因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合乎情理,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诈骗
李迈律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可知,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经济纠纷的认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