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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员工怎么判刑~诈骗案员工会判缓刑吗

2024-05-21 02: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我们是骗子,快报警!”

诈骗20多万元得手后,女大学毕业生王辰(化名)良心发现,提醒受害人止损、报案,随后主动脱离了电信诈骗团伙。

11月22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判决王辰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赵某、杨某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三万五千元;多名从犯也被判刑并处罚金,王辰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二万元。王辰提出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王辰的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受害人损失扩大,使被害人挽回部分损失,并直接导致案发,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应予正面评价。

法官表示,这种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预警的行为非常少见。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王辰的犯罪金额达23万余元,依法应在三年、十年以下量刑。对王辰及其辩护人“预警、退出诈骗团伙可评价为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辰在得知被害人准备再投60余万元时坦承犯罪并发出预警,但原公诉机关对此节事实并未指控。王辰参与诈骗他人的行为已既遂,犯罪结果已发生,其中涉案的14余万元系案发后追回,依法不属犯罪中止;她向被害人预警并脱离诈骗团伙,但并未主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该案系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侦破,不能认定为王辰有立功表现。所以,王辰的预警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

另一方面,法律也有温度。法院表示,司法鼓励、肯定行为人幡然悔悟、及时止损的向善行为,王辰的预警体现了她内心向善的一面,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结合其系从犯等其他情节,最终对王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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