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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刑事律师!诈骗刑事律师援助

2024-05-15 20: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诈骗刑事律师!诈骗刑事律师援助

一天,周某鹏在贵州省黔西南贞丰县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将这两张卡以及绑定卡的两张电话卡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给卢某,卢某给其1400元作为报酬。后查明周某鹏出租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收入流水总计为402004.21元,涉及诈骗类案件5起,涉及诈骗金额流水总计为209960元。

周某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周某鹏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院通知大同市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立国为周某鹏辩护。

孙立国接受指派后,当即前往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会见了周某鹏。在与周某鹏会见时,孙立国将通过阅卷了解的情况向其作了全面问询,并认真分析了该案的量刑情况周某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期间,孙立国作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检察院的询问等方面。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的同时也愿意退赃。

最终,法院了辩护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鹏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案件中,援助律师履职尽责,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与受援人沟通,认真分析梳理案件情况,在辩护意见中充分论述了受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最终,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有效的保障。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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