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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偷税漏税处罚标准、个体户偷税漏税的处罚

2024-12-23 16: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今天是稽查案例分享,新年快到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依旧要做好税务管理哦~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A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M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9元,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A于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145299.11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9元,追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9145.32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299.11元,追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50854.69元。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上述应追缴税款合计35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语

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违法事实是自然人开办的服装厂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处理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是服装厂。

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们从该处理决定书中可以判断出,服装厂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向业主追缴,而不能向服装厂追缴税款。

本案中,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涉及对增值税的追缴。

假设该服装厂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追缴增值税,可以向业主追缴吗?不可以,因为业主并不是该笔增值税的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对服装厂立案,才能追缴增值税。

在税务处理中,确定被查对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虽然多数情况下不会出什么问题,但类似于本案这种情形,基于同一个违法事实而导致的少缴税款,因追缴的税种不同,所以被查对象也不同,需要通过两次立案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比较少见,值得关注。

在税务政策收紧监管加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不要再违法使用避税手段了,合理合规的税务规划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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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个体户偷税漏税处罚标准,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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