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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扣押对方的车是否违法--因经济纠纷扣车属于犯罪吗

2024-05-08 10: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货物装车后,我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钱货两清。没想到他却强行将已装车的货物扣下……”李先生说,他认为这是抢劫,但警方称系经济纠纷。

低价商机——

同行称有人低价出一批奶粉,协商后供货方同意装车付款

李先生是陕西宝鸡人,系一名乳制品经销商。今年10月底,一名和他有过合作的沈女士联系他,称其合作过的同行朱某处有一单奶粉低价出售,但是她拿不完这一单货,询问他有没有兴趣。“市场上,经销商的行情一般是每桶225元,对下线发货则是240元左右。218元的价格几乎没有,我比较心动”,李先生回忆说。

李先生说,当时沈女士告诉他,朱某是和其合作两三年的朋友,确定拿货的话需要交一部分定金,他没有同意,“我今年还有两三百万元的资金被套,难以回笼。尽管这批货的进价低,但我个人没能力全拿,只能帮有能力拿货的朋友牵线,赚一份差价。因此我只能接受装车付款的交易方式。”

起初,李先生以为这笔生意成不了了,但11月初,沈女士称对方同意装车付款。

按照行规,朱某属于沈女士的上线,他不能越过沈女士直接与朱某交易,因此双方的交流基本都是通过沈女士进行的。

装车打款——

凌晨货物装车快结束时转账100万元,随后对方叫人强行卸货

11月4日下午,李先生和沈女士一起前往山西太原。李先生说,朱某在清徐县先行路附近有一处仓库,他和沈女士是在朱某的库房见到他的。双方谈了货品的数量、价格等,但朱某称其仓库内货不够,希望他付款后分批装货,“我没有同意,他说当晚还会到一批货,我便决定等。”晚11时许,沈女士称,朱某的货到了,让李先生过去提货。

货物装车现场 受访者供图

11月5日凌晨1时左右,李先生看货物已装车大半,便决定按照朱某的要求打款。

转账记录显示,李先生于11月5日凌晨1时许,先后以两笔50万元转账,将钱转入约定的账户。

李先生说,按理来说,他们装车的货物已经钱货两清,但朱某突然称其没有收到转账,叫他去一旁核对到账信息。期间,仓库内十数人便开始强行卸货,“100万元的货物实际是我3名朋友的,我只是中间人。遭遇强行卸货后,我们立即选择了报警,但依然没能阻止他们……”

疑遭设局——

卸货时,曾与他有经济纠纷的张某出现

“这可能是一个局。”李先生说,装车打款后,曾经和他有经济纠纷的张某突然出现在了现场,称这批货不能给他。

李先生解释道,张某和他合作大约两年时间。由于奶粉厂家有区域保护制度,不允许跨区跨渠道销售,张某将西北区域的货转至其他区域“走货”,导致他被奶粉厂家罚款数十万元。按照行规,这笔罚款是他自己要承担的,但多次协商无果,他便将张某七十余万元的货款扣下,始终未向其发货,“因为禁止走货违反国家反垄断法,法院是不承认相关罚款的,因此我没办法向法院主张这部分损失。”

“张某以个人的身份和我合作,我俩的经济纠纷,与朱某无关。我不知道朱某为什么要设局,在我付款后,将我的货卸下。我们已经钱货两清,他强行卸货是抢劫行为。”李先生说。

当晚,辖区派出所对这件事进行了协调,但无果。李先生说,当时民警口头要求将货扣下,不允许发货,“第二天笔录结束,我发现这批货已经被他们发走了。”

不予立案——

警方称张某、朱某系一家公司,故系经济纠纷

李先生说,11月6日上午,辖区派出所民警告诉他,这件事已向上级领导反馈,领导称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去清徐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

11月9日,清徐县公安局刑警队决定不予立案。根据《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李先生控告的遭诈骗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建议李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受访者供图

李先生说,民警告诉他,因为朱某和张某是一个公司的,所以他们认定这件事属于经济纠纷,“据我了解,他俩根本就不是一个公司的。”“张某是以个人的身份和我打官司,即便他们是一个公司的,朱某也不能插手我和张某的纠纷,更不应以此为由骗我支付货款后,再强行卸货。”

根据2023年6月13日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收取张某的货款,但只发了部分货物……其中未发货值为712202元……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货款7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73500元。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张某是以个人身份起诉李先生的。

业内人士——

“走货”所致罚款一般均由走货方承担,系行规

事发后,李先生和沈女士进行过沟通,沈女士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表示其支付货款的货物,对方也拒绝发货。

11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沈女士,她说:“我和朱某一直都有合作,也有给我发货。当时达成合作时,对方曾问我一起提货的人,我说是某品牌的经销商,他可能猜到了是李先生,所以做了局……他(李先生)把款转完,人家立马不给他货了,把我搞得莫名其妙的。”

沈女士还说,事发后她和其他同行打听了一下,有同行称向李先生汇款数万元后,其既不退款也不发货。

通过沈女士,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一名曾与李先生合作过的业内人士。他表示,自己认识李先生多年,但去年才和他合作,“他问我要不要货,我和几个人把钱都给了,但他却给不了货,也一直没还钱。”李先生还欠了几名同行的货款,他有朋友支付了10多万元,结果李先生一直不发货,后来给他朋友还了五六万元,他的六七万元还没有退,该业内人士说:“他(李先生)认这笔钱,但问就是说没钱。我打听后得知,我要进的那款货,他没资格拿,可能是做中间人,赚差价。”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他们确实有相关行规,如果在“走货”过程中,供货的经销商被厂家罚款,则“走货”的商家需要承担罚款,“他(李先生)和张某的事,我也不清楚具体原因。”

朱某——

否认提供过银行卡号和100万元收款,称不认识李先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相关情况联系到朱某,他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他说自己从来都不认识李先生,李先生没有给他转账。“他真感觉有问题,去公安局报案就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电话等了解到,朱某确实通过沈女士,向李先生提供了银行卡转账的账号。

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张某——

“他名下财产都转移了”,“如今其正巧将货款打进公司,故扣下货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张某。他说,去年三月份开始,他们给李先生打钱,李先生给他发货,但七八月份起,对方便不再发货了,他多次询问李先生,但对方电话、信息均不回复。同年,他选择向法院起诉。期间,法院三次传唤李先生,对方都没有来,“如果他有‘走货’被罚款的文件,完全可以当时出具,但他却拒绝到场。”

张某称,李先生没有给他提过“走货”被罚款的事,他认为也不存在这种罚款,“他说有罚款是一面之词。”

关于百万元货款到账后,朱某拒绝发货一事。张某说,此前的经济纠纷已经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但李先生将其名下财产都转移了,用别人的银行账号去打款……如今,李先生凑巧将百万元货款打入了他们公司的账户,他机缘巧合下发现了,故扣下了这笔款,“这是给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我认为自己有权扣下这笔款。扣这笔款,是因为他扣我的货款在先,我有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

记者询问张某,他是否和朱某一个公司。张某说,“其他的事你们不需要多了解,如果李先生对这笔款被扣有任何异议,他可以找派出所或者走法院。”另外,他表示知道有五六人向李先生付款后没提到货,大约金额二三十万元。

警方——

已经出具正式文书,“具体不能给你多说”

11月1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清徐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给李先生正式的文书了,建议媒体直接去清徐县公安局,“具体情况不能给你多说。”随即,工作人员挂断电话。

对此,李先生称,他认为张某和朱某的行为是抢劫,因为对方扣押货款并没有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他把我100万元的货物拿走转卖了,而法院对我依然会强制执行,这意味着他们抢了我100万元。”

律师说法

张某可以依法采取私力救济

若与人合谋采取非法手段,则涉嫌刑事犯罪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刘东晨说,从客观事实来看,李先生通过沈某和朱某进行了交易,在钱货两清后,张某到场,以其与李先生有经济纠纷为由,将李先生已装车的货物卸下。因此,李先生所投诉一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分别为李先生和张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李先生和朱某的合作交易关系。

焦点一:关于李先生和张某的关系。

刘东晨说,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张某是以个人身份起诉李先生,胜诉后成为李先生的债权人。因此,李先生有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张某个人还款。若李先生拒绝还款,张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李先生财产。

刘东晨指出,若申请执行人在外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紧急,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私力救济”,即: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朱某通过沈某与李先生交易,双方交易钱货两清,此事李先生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张某适时出现,发现了李先生的财产线索,故可以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将李先生购买的货物扣留,同时立即通知法院前来强制执行。

刘东晨强调,由于申请执行人系张某个人,且其不是执法机关,因此无权擅自对被执行人已经扣留的财产进行处置。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程序正义,也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在扣留被执行人财产后,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未并自行终止,故该行为会造成司法机关对李先生的重复执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从事件后续的发展来看,张某和朱某可能涉嫌犯罪。

焦点二:李先生和朱某的关系

刘东晨说,本案中,李先生实际是和朱某发生了交易,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但朱某否认与李先生发生交易、收到转账货款的事实,而张某称货款打入了其公司账户。因此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若朱某隐瞒了替张某实现债权的真相,且没有告知李先生其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实际是打到了张某所控制的账户,则李先生和朱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朱某将货物交给李先生装车,李先生便完全取得了货物所有权,依法成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朱某、张某强行卸货,并将货物转售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将该笔已经装车的货物非法占有,涉嫌抢劫。

若张某与朱某合谋,以“设局”的方式实现债权,可能涉嫌诈骗。本案中,张某、朱某的态度蹊跷,整个事件过程反常,疑似李先生被“设局”。尽管张某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但若二人确实存在隐瞒事实的欺骗行为,导致李先生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形成财产损失,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刘东晨强调,本次事件情况典型,尽管张某确实是李先生的实际债权人,但其只能以合法方式维权,如果使用非法方式维权,显然是不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而且涉嫌触犯刑法。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李智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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