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扣押别人车辆!经济纠纷扣押车辆怎么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因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而扣押车辆,当事人应就扣押对方车辆期间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期间除外。
【案例索引】
二审:(2018)鲁03民终972号。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原告任大以96000元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车牌号鲁C×××××。
2011年6月24日,有人向被告闫二借款100000元,原告任大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2012年3月24日,因借款到期未还,被告闫二将担保人原告任大正在使用的鲁C×××××号车辆扣留。
2012年4月24日,原告任大以被告闫二抢劫车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鲁C×××××号车辆从被告闫二处扣押他处。
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被告闫二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4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鲁C×××××号车辆发还被告闫二。
原告任大自行委托评估公司,鉴定该车辆2012年3月24日实际价值89627元,支付评估费1200元。
被告闫二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价值作出价值评估鉴定:2012年3月24日车辆价值77900元,2014年9月2日车辆价值51100元,2017年9月22日车辆价值14000元,被告闫二支付评估费4700元。
原告任大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闫二返还车辆;2、要求判令被告闫二赔偿经济损失89627元,支付鉴定费用12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任大要求被告闫二赔偿车辆在2012年4月24日至2014年9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期间的损失的主张,被告对车辆失去控制既非其主观故意或过失所致,主观上无过错,也非其行为所致,期间的车辆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的此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2012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之间的损失,可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2日按整月29个月推算得出:即(77900-51100)元÷29个月=924元/月。被告应赔偿的损失为自2012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之间的损失和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22日之间的损失,因被告应当返还车辆,故车辆价值应予扣减。
法院判决:一、被告闫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别克牌SGM7168MTA轿车(车牌号鲁C×××××)一辆返还原告任大。二、被告闫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大车辆损失38024(51100-14000 924)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闫二扣押原告任大的案涉车辆,使原告任大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告闫二在返还原告任大案涉车辆的同时,应当赔偿原告任大相应经济损失。原告任大主张被告闫二还应赔偿其2012年4月24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损失26800元,但案涉车辆在该期间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控制,该期间的车辆损失与被告闫二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原告任大就案涉车辆被被告闫二扣押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任大要求被告闫二承担该期间的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交流!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经济纠纷扣押别人车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