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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是什么罪

2024-10-22 15:3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01

法益的确定

笔者认为,绑架罪的法益首先是生命、身体的安全,其次是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权(非法拘禁罪所保护的法益),即生命、身体的安全与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以下简称“安全与自由”)。

02

实行行为及既遂标准的确定

只要行为人将人质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就已经侵害了绑架罪所保护的法益——人质的安全与自由,因此,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绑架行为,而无需在控制人质行为之外还要进一步实施发出勒索要求甚至取得赎金的行为。

绑架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短缩的二行为犯,即“勒索财物的目的,不需要现实化。立法者之所以一方面规定特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实行行为,是因为立法者要么认为,若没有这种目的,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就达不到值得作为犯罪处罚的程度,因而要求特定目的旨在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如高利转贷罪中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中“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及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规定;要么认为,具有某种目的才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科处重罪的程度,例如,行为人主观上若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拘禁他人行为时,一方面,可能侵害关心人质安危的第三人的自决权,另一方面,行为具有将被拘禁人作为人质借以要挟第三人的目的时,通常意味着被拘禁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受到了现实的威胁,在第三人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时,行为人往往会杀害人质,而在这一点上显然不同于单纯剥夺他人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只要将人质非法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就为既遂,而不待提出不法要求,更无需不法要求的实现。   

03

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1)被告人因为经济纠纷拘禁了被害人,迫使被害人用手机与其朋友的妻子联系,要求其朋友拿9000元来赎人,被福建省莆田市中院与福建省高院认定为绑架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2)被告人因对判决不服而扣押数名法院干警及区委副书记,并让副乡长回去带话,要求政府支付2000余万元后才放人,被认定构成绑架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

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认定范围是很广,不仅包括事实上存在人身保护关系的亲属,而且包括社会一般观念上通常不会坐视不管的规范意义上的紧密共同体,如男女朋友、单位(与职工)、商家(与顾客)、学校(与学生)、政府(与百姓)等。

04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理解

笔者赞成利用事前状态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也能成立绑架罪,勒索财物的目的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产生的时间不是本质性的东西,只要打算利用控制下的被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就超出了非法拘禁罪所能评价的范围,而达到了绑架罪的程度;而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种不同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表述恰好说明了这点。只不过为了限制处罚范围,也是为了使所谓利用事前状态型绑架罪与通常的绑架罪(即目的产生在控制人质之前)的违法性相当,故此时应该强调必须行为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勒索财物的要求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才值得作为绑架罪处罚

第239条第3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问题是,出于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以及引诱高度精神病患者或者偷盗植物人作为人质的,是否成立绑架罪?笔者认为,第3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型绑架罪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第1款规定,可以将绑架罪分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与不法要求型绑架罪两种类型,对于不法要求型绑架罪而言,何谓“不法要求”,从我国司法实践看,(1)被告人从外地打工回来,发现以前与其同居的女友已与人结婚,后了解到是被害人何红光的母亲做的媒,于是拘禁被害人,要求打电话将其母亲找来,但其母亲知道后并没有赶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胡爱斌挟持他人作人质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为报复韦建省,找不到韦建省后非法拘禁韦建省的朋友黄毅广,要求黄毅广把韦建省找来,法院均认定构成绑架罪;(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河地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3)被告人以被害人曾经拐卖其母女为由,抱走了被害人的小孩,企图让被害人找回自己被被害人拐卖的孩子,法院认定为绑架罪;(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4)为了能与被害人继续非法同居,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之弟,要求被害人前来见面,法院认定构成绑架罪;(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汴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

笔者认为,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绑架罪的减轻法定刑幅度(五年十年以下),因此,没有必要还将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法要求”限于重大不法要求另一方面,提出的是容易满足的轻微的不法要求,而且人质并没有生命、身体安全之忧的,尤其是发生在亲属、邻里等熟人之间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绑架罪。所以,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不能仅看是否提出了不法要求,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自决权,主要是要考虑对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的威胁程度,对第三人自决权的侵害程度,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值得科处绑架罪刑罚的程度。

05

绑架罪共犯的处理

控制人质之后参与看管人质、勒索财物的,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还是绑架罪的共犯?若行为人不知他人拘禁被害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事后也没有参与勒索财物的,仅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若行为人知道他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即便并未参与勒索财物,也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06

绑架致死伤的处理

案1: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与吴某某商定先杀死宋春雨,再向宋会远打电话要钱。为此二人准备了普鲁卡因针剂(一种麻醉药)、手套、透明胶带等工具。在宋春雨上学途中用浸有麻醉药的毛巾捂宋的口鼻,捂昏后抬至一棉柴堆旁。宋苏醒后求饶,二人惟恐事情败露,遂由吴骑在宋身上,按住宋的胳膊和腿,安再次用毛巾捂其口鼻,又用透明胶带在其口鼻上缠绕,致宋春雨机械性窒息死亡。两被告人将尸体、作案工具等隐匿后,向宋会远索要10万元赎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院认为,“安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为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和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某某绑架,吴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类似案件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甘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监复05126077号复核裁定书、】

评析:上述案件均明显属于一开始就打算先杀人后勒索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而应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进而数罪并罚。

案2: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士龙、乔中华、骆勇、赵淑美经预谋后,将河南省新蔡县农民王飞及其祖父王金才骗至本市新浦区;用手铐将两人铐在一起,乔还叫来被告人蒋惠帮忙看管王飞、王金才;乔、鲍、骆、蒋用刀和铁棍威胁、殴打王飞,令王飞联系家人送来毒品;27日中午,王飞、王金才乘鲍、骆睡觉之机,翻窗跳楼逃跑,结果造成王飞轻微伤、王金才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乔中华等人为勒索财物而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侵犯了与其无任何债务关系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王金才的死亡虽非乔中华等人的暴力行为或者虐待直接所致,但王金才跳楼是为了躲避进一步的暴力而采取的行为,其死亡与绑架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

评析:判例2中,虽然存在被告人“用刀和铁棍威胁、殴打王飞,令王飞联系家人送来毒品”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生命已经面临紧迫性危险(即唯有逃跑才能避免一死),而且被索要的只是少量毒品,并非不可能满足的要求,因此,被害人贸然跳楼逃跑不是理性的举动,不能评价为因行为人绑架之外使用暴力导致死亡,不宜认定为原刑法中规定的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而适用绝对确定死刑。

案3: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平劫持高朝蓬(10岁),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亲自或胁迫高朝蓬多次向高家打电话索要现金5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王建平将高朝蓬挟持到涉县境内一火车隧道内,乘高不备,用石头砸击其头部,将高击昏后将其放到下水道内逃离。1月13日下午,高朝蓬被铁路工人发现抢救后脱险。经法医鉴定,高颅骨多发性骨折,属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所犯罪行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平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建平绑架案”刑事裁定书】【类似案件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刑事裁定书】

评析:案3中,法院认为绑架杀人未遂也应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至于是否还应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语焉不详。或许法院认为“杀害被绑架人”包括杀死被绑架人与未杀死被绑架人,都应适用绝对死刑,这是有疑问的。类似案件中,法院的意见是“杀害被绑架人”限于已经杀死被绑架人,绑架杀人未遂的,不符合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条件,只能适用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而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未杀死被绑架人,也应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并适用绝对死刑。笔者认为,绑架杀人未遂,虽应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但应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陈洪兵教授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5篇。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中立行为的帮助》《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等专著7部;出版电子图书【点击超链接获取更多课程内容】《刑法分则精进课堂》(书号:ISBN 978-7-900837-3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刑法三十常用罪名理解与适用》(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19年出品)、《刑法分则解释方法》(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0年出品)、《刑法总论以案说法一门通》(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0年出品)、《财产犯罪适用疑难实战指南》(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1年出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务重难点系统全解》(北京智元法律服务公司2021年出品);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省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10人);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6年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8人);“法学学科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版)“(全国法学一级学科第131名、二级学科刑法学第17名);2015-2017年度连续三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CLSCI论文高产作者称号;2015-2019年度连续五届荣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十大优秀(影响力)作者”称号;荣获高引用作者称号(2015-2016年发文被2017年引用在法学一级学科全国引用率排名第六);(2006-2018)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全国法学一级学科排名第34名,江苏第2名,全国刑法二级学科排名第12名)。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绑架是什么罪,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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