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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辩护.集资诈骗罪案例指导意义

2024-08-07 09: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有哪些「给法学界出难题」的案件? (一)

有哪些「给法学界出难题」的案件?

1、有人把你人肉搜索出所有的身份信息,然后发到网上让网民对你网暴,你去法院要怎么起诉?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就有了“人肉搜索”这个词。但我国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姜岩自杀事件引起的王菲(不是王靖雯)被人肉搜索后维权案。

北京女白领姜岩怀疑丈夫王菲有外遇,在自杀前两个月,她通过“北飞的候鸟”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在博客上连载了自己的心路历程,认为王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等等。

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了一个网友;自杀后,该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再之后,大旗网、天涯社区以及“北飞的候鸟”博客上都出现了该事件的相关专题文章,甚至有声讨王菲的文章,相关文章里披露了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辱骂王菲,甚至前往现实中王菲的信息进行骚扰。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但此时就发现一件很尴尬的事情:这个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王菲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其隐私权被侵犯。但是翻开法律,“隐私”这个词,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等几十部法律里都有使用,但是偏偏就是最重要的《民法通则》里面没有。

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隐私权解释为名誉权的一部分,所以最后这个案件,是以“名誉权”纠纷来审理的。

一直到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并且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规定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后,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里面,也正式把隐私权与名誉权并列为公民的权利之一。

在去年公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才正式、完整地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宣传# 1/1

2、“蛋壳脑袋”案怎么处理?

所谓“蛋壳脑袋”,即被害人的身体有异于常人,脑袋像蛋壳一样脆弱,在遭受同等外力伤害时,可能一般人不会受太严重的伤害,但“蛋壳脑袋者”却可能重伤甚至死亡。

这种轻微暴力致异常体质者死亡的案件要如何处理,法学界至今也没有明确、无争议的答案。

这类案例非常多,不去详细列举某一例了。而且随便一搜就有大量的相关文章。简单来说,实务做法首先还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才有极少数案件认

网络诈骗主题班会教案三篇 (二)

【 #教案# 导语】教学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写一份优秀教案是设计者教育思想、智慧、动机、经验、个性和教学艺术性的综合体现。 准备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网络诈骗主题班会教案

1、班会主题:紧绷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

2、活动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各种诈骗现象也成为社会日益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诈骗分子,将目标转向学生。学生容易受到他人别有用心的欺骗,而且对于大人所说的话都容易产生一种信赖和顺从的心理。因此,在面对成年人诈骗的情况时,难以有效作出清晰的判断。所以,为了使学生熟悉生活中常见的诈骗形式,增强学生在生活中遇到诈骗现象灵活应对的防范意识,提高学生各方面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自我应对、自我逃生的能力。

3、活动过程: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也出现了学生被骗事件,虽是个例,但不容忽视。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举行地点:高三春考(1)班

5、出席人员:高三春考(1)班全体同学

6、主要内容:预防诈骗

7、诈骗案例:

在寒假期间,我校学生也偶遇诈骗事件,但幸好没有出现什么太大的损失,骗子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利用同学之间深厚的友谊,单纯的心思,来牟取利益。好在大部分同学都有警惕之心,谨防诈骗,让骗子无从下手。

2019年8月30日,发现被骗的安女士来到公安红桥分局南头窑派出所报警。公安红桥分局迅速调集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反电信诈骗专班、网安支队、南头窑派出所等多部门精干警力,在市公安刑侦局四支队大力支持下,组成专案组全力破案。专案组通过侦查发现该团伙以股票和股指期货委托、指导投资为幌子,在互联网诸多搜索平台分布网络广告,引诱被害人“上钩”,加入股票交流群。团队成员先后在股票交流群分别扮演“股票大师”、“吹捧人员”、“话术客服”等角色,大肆吹捧投资盈利,骗取被害人信任,使其按照“股票老师”推荐在虚拟平台投资股票期货产品,而被害人的资金早已转移他出,流入犯罪分子的腰包。

专案组发现该电炸团伙分工明确。在历时3日的紧张排查后,11月21日,李某某等5人在其位于合肥市长丰地区的“落脚地”被全部抓获。至此,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全部9名成员均已归案,现场查扣作用手机40余部。电脑10余台。车辆6台和现金17万余元。大量银行卡、话术剧本和账册若干。经询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设局骗取安女士70万元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8、如何防范诈骗:

①不要贪图小便宜

②不要轻易参加陌生人员的所谓各类“打折促销”活动

③不要相信封建迷信观念

④不要轻易相信街头陌生人的花言巧语,不要相信什么“破财消灾”的鬼话,以免骗子有机可乘,一旦被骗要迅速拨打110报警

⑤网上购物者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多加留心,慎防受骗

九、班会总结:

【篇二】网络诈骗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

1、作为小学生要了解防骗安全防范措施。

2、将学到的防诈骗知识向父母宣传。

教学准备:收集诈骗资料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说说身边的诈骗故事。

2、板书课题。明确本节课内容

二、讲解诈骗故事

1、借用物品诈骗

与不甚熟悉的人交往要保持戒心,尤其当对方借用物品时,绝对不能让财物离开自己视线范围,借出贵重物品更加应该小心。

2、“调包”诈骗

“调包”是一种偷龙转凤的手法,分子事先准备好伪造的存折(或储蓄卡),与事主接触时,借验看之机,迅速换走事主手里的存折(或储蓄卡)。当事主将货款存入“自己”的存折(或储蓄卡)时,分子则用与该存折(或储蓄卡)相配套的储蓄卡(或存折)提款潜逃。

3、集资诈骗

一些人利用老百姓手中有余钱谎称有很好的投资项目,如果投资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但是一旦投入往往血本无归。集资者根本不是把钱用来做项目,而是将钱款转出或挥霍掉。

4、神药行骗

一是神丹妙药本身纯属乌有,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有包治百病的特效药,当有人向您兜售药时要多个心眼,多加提防,不要上当。

二是有病时,特别是有疑难杂症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去接受检查,对症下药,慢慢的治疗恢复。

三是别贪心,要正确认识药的价值,一些贪心的人往往就成了违法分子引诱、骗取钱财的对象。四是遇到此类分子时要巧妙周旋,争取时间报警。

5、易拉罐中奖诈骗

此类骗术通常发生在公园、汽车站以及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骗子多为三人。分子往往拿一易拉罐作道具,告诉受害人中奖,然后其同伙假意购买,并鼓动受害人听中奖查询电话内容证实确实中奖(此电话实为另一同伙接听),骗受害人购中奖拉环。如果他们出现,一不要相信;二要稳住对方悄悄报警警方为民除害。

6、招工诈骗

工作要到合法的正规劳务中介市场,千万不要听信街头的小广告。所谓“高薪诚聘”小广告不仅非法,而且充满骗 局,千万不能相信!这些骗子每次开口让您掏的钱并不是很多,但他们编造的各种理由确实很像真的,不仅使农村求职和打工的人员受骗,也会使警惕性不高的居民上当

7、告急电话骗汇款

不要随便相信出门在外的家人遭遇车祸的消息,不要惊慌,拨打“114”查询当地公安局、医院电话求证,到时再汇款也来的及。

8、合伙做生意诈骗

在大街上邀您合伙做生意赚大钱的事可能吗记住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他是想骗钱。

9、魔术诈骗

公园总有一些神秘的魔术表演或自称有特异功能的骗子,利用魔术造成人们视觉上的误差,让您参与进来,而有的人过分的轻信,总以为眼见为实,结果损失钱财追悔莫及。对此不要抱有大发横财的心理,不要参与任何赌博、投机取巧性质的活动。分子通常为两人。一人以合伙做生意先与受害人搭讪,在闲谈的过程中自称可以将小钱变大钱,并当场演示,利用魔术手法将受害人手中的一元钱变成十元钱,十元钱变成一百元钱,令受害人信以为真回家拿钱变钱,然后以掉包的方式骗走受害人的钱财。警方提示:如果果真有如此神技,还做生意干吗!

三、班会小结

听了今天的防骗知识介绍,大家有什么收获今后遇到类似诈骗你会怎么做

1、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应当牢记,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拨打。

2、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门及时派员处理。

3、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四、板书设计

防骗知识知多少

借用物品诈骗“调包”诈骗集资诈骗

神药行骗易拉罐中奖诈骗招工诈骗

【篇三】网络诈骗主题班会教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明白如何预防手机诈骗的重要性,通过本次活动,让学生了解诈骗的各种形式,避免上当受骗。

二、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业的发达,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渠道的广阔,信息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由其带来的交通、饮食、消防、网络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也浮出了水面,为了加强学生在生活中各方面的预防能力,为了提高学生在各种灾难来临时的应对能力,为了灌输学生更多的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自我应对、自我逃生的能力。召开本次主题班会。

三、引入提问:

什么是“盗窃和诈骗”?所谓“盗窃和诈骗”就是分子利用学生经验少,心肠软等特点,蓄意编造故事,博得大学生的同情,伺机借走其银行卡,然后想尽办法盗走密码,最终骗走卡内资金的事项。

(一)、电信诈骗特点

诈骗案件与其他刑事相比,无现场、无痕迹物证,难以发现、固定和提取证据。在侦办传统诈骗案件中,往往采取比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确定嫌疑人。而电信诈骗中,嫌疑人仅通过电话与受害人联系,与受害人不见面,受害人对嫌疑人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不掌握嫌疑人体貌特征,难以确定嫌疑人。加之,电信诈骗嫌疑人通常采用网银系统转存及分解资金、自动柜员机提现等手段,与银行工作人员不接触,加大了确定嫌疑人、固定证据方面的困难

(二)、电信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法

(1)冒充公检法诈骗骗子分别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银行、社保、医保、有线电视或邮政公司”工作人员,虚拟上述机关、单位电话号码,以“恶意透支、社保、医保账户异常、电视欠费、邮包或涉嫌洗钱、贩毒、经济等”为名,要求事主保密并将个人资产转到所谓“安全账户”。

(2)冒充“领导”、熟人电话诈骗骗子冒充单位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采取直呼其名或“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以“临时周转、发生车祸、被抓、手术费用、孩子突发疾病”等为名,要求事主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

(3)“破财消灾”诈骗:骗子以“子女在外遭绑架”或事主“得罪人将被报复,花钱能够帮其摆平”等为由,要求事主交赎金或向账户打款。

四、PPT播放

(1)校园中常见的诈骗盗窃案例,

(2)社会上常见的诈骗盗窃案例四、学生讨论分组讨论身边发生的案例以及如何预防此例事件的发生

五、班主任总结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无根据的同情陌生人,或者是昔日的好友,不可泛滥其同情心。详细的阐述如何合理利用和保管银行卡等。

六、情景剧

搞笑版“老同学”(一个学生被昔日的同学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的情景剧)

七、班会课总结

短短的40分钟我希望能够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播下了一颗安全意识的种子,希望通过这次班会,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生活中各种安全问题的重视意识。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让自己心中那颗安全教育理念的种子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论诈骗罪 (三)

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集资诈骗案辩护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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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罪名—什么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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