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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警示个人剖析

2024-10-15 14:5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讨论校园暴力事件论文拜托各位了 3Q (一)

优质回答浅谈青少年犯罪 论文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一、 青少年犯罪心理1、“攀比嫉妒”心理 2、“孤注一掷”心理 3、“浓缩人生”的心理4、“偏激浮燥”心理 5、“法不责众”心理 6、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7、“贪慕虚荣”心理 8、“盲从作案”心理二、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1、 青少年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2、 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3、 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4、 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5、 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三、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2、 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3、 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和法制道德教育滞后4、 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四、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1、 保护性预防和堵塞性预防2、 控制性预防和改造性预防3、 家庭教育4、 在校园教育方面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有关调查显示有50%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处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青少年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形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安全的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义气的多等等。除上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宪法学》指出:青少年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0%,关心和培养青少年是关系的党和国家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重大问题<1>。《婚姻法学》指出党和无限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条件<2>。一、 青少年犯罪心理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一)“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王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王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午十二时许,王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王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王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回想八十年代上中学的我们,简直无法想象。我们那时能吃好、穿好已经是可以了,如果谁能有一辆凤凰自行车,那骑上就成了“白马王子”了。而且你骑两天,我借两天,象珍宝似的,生怕弄坏了。现在的孩子的生活非常优越,使我想起了一篇文摘,文稿说的是现在的“中国小皇帝”,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二)“孤注一掷”心理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于是敢于冒任何风险,如:某市一起团伙作案,最大的24岁,最小的12岁,共9人。在去年八月至十月底就作案27起,其中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作案方式。据年龄最小的犯罪交代“与其和后娘、后爹窝囊过,还不如豁出去自在的过个痛快”。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这些青

气坏别人需要赔偿,有哪些警示作用? (二)

优质回答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也给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动手打人就不犯法的小伙伴们提了个醒,力犯罪,不仅仅局限于肢体上接触,也同时包括语言暴力,本案所起到的警示作用是,不但打人是犯法的,骂人同样也是犯法的,因为辱骂他人导致他人身心受到创伤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徽合肥的这起案件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话说倪老板在村里承包了些土地来搞鸭子养殖业,本来养殖鸭子养得好好的,但是突然这天家里打电话来喊他回去,至于倪老板家里打电话喊他回去搞什么,这个我们无从得知,网上也查不到相关资料,我不能瞎编,反正肯定是有啥让倪老板不得不回去的理由。

闲话少说书归正传,却说倪老板回家几天之后,重新返回养鸭场,就感觉鸭子丢了不少,心里就不爽了,想要找出偷鸭子的人,虽然他四处搜集证据,但依然一无所获,这可把倪老板给气坏了,恰好看到村民王大爷在养鸭场附近转悠,便走上前就开骂,言语中那意思就是王大爷偷了他的鸭子,这可把王大爷给气坏了,倪老板不但辱骂王大爷,还打电话报了警,说是王大爷偷了他的鸭子。

  倪老板报警之后,于2021年9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警察就到了养鸭场,倪老板坚称王大爷偷了他的鸭子,但是王大爷有证人证明自己家的鸭子是自己养殖的,不是偷的倪老板的,倪老板当着警察的面继续咒骂王大爷,终于把王大爷给气背过气了,当天晚上,王大爷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医院诊断,王大爷为头痛病(气滞血瘀症)。

话说王大爷要求倪老板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可倪老板拒绝赔偿,随后王大爷便把倪老板起诉至法院,后经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与王某二人发生争执的主要原因是【倪老板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大爷偷走养殖场鸭子的情况下,依然对王大爷实施辱骂、诅咒,导致王大爷气晕倒地,倪老板虽然没有动手殴打王大爷,但是倪老板对王大爷的诅咒和辱骂行为,在客观上对王大爷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判决倪老板承担王大爷医药费的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倪老板赔偿王大爷五千多元。】

 本案的法律知识点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全文: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介于倪老板辱骂王大爷的原因是因为养殖场鸭子被盗,所以法院并未追究倪老板的刑事责任,而是只追究了他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的规定,倪老板说王大爷偷了他鸭子,但是自己没有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倪老板辱骂王大爷就存在过错,所以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以结合到本案,倪老板对王大爷拦住进行辱骂,诅咒,导致王大爷气晕倒地,送医抢救,这个情节恶劣不恶劣,肯定是恶劣的,都把人差点气死了你说恶劣不恶劣?如果法院要追究倪老板的刑事责任,倪老板就得坐牢。倪老板对王大爷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主要的警示作用

本案的主要警示作用就是,在人们的传统认知中,认为只要不动手打人就不犯法,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动手打人固然是犯罪,但是骂人同样是犯罪。所以有话好好说,有道理慢慢讲,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用辱骂这种言语暴力去维权。

气坏别人需要赔偿,主要警示作用就是,随意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但打人犯法,骂人也同样是犯罪。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暴力犯罪警示个人剖析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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