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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抢劫罪侵犯了什么权利

2024-09-19 17:3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浅议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刘德刚 律师/文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是生活中经常见诸报端的热点罪名。尽管理论上两罪名的犯罪构成有些明显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并准确的对两项罪名进行定性始终存在异议,今天笔者结社自身承办案件的实际情况,浅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同于不同。

案情简介,2022年6月,张某更换衣服并携带家中印有蜘蛛侠图案的面具和塑料扎带、折叠尖刀等来到重庆市某区吉林巷13号其姐朋友被害人周某家门口,其戴好上述面具后敲开周某家大门,张某进入室内便立即用折叠尖刀将周某逼退到卫生间,采用塑料扎带捆绑

周某的手未果,又用卫生间的毛巾堵周某的嘴,后周某哀求并欲给予200元给张利兵,张某在未收钱的情况下主动离开现场。后张某将折叠尖刀等丢弃、蜘蛛侠面具放回其住处。2022年9月,被告人张利兵主动和民警联系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经重庆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本案中,侦查机关以入室抢劫罪来定性并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到犯罪现场实地踏勘,认真查阅卷宗,终于在阴霾的未知中寻到一份曙光,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检察机关最终也了笔者的建议,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进行定性,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被定为抢劫有待商榷,应定性为寻衅滋事更为客观恰当。我们可以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第263条中明确,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中对寻衅滋事罪定义为它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出有因或为寻求精神刺激的,貌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往往争议很大,两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笔者始终认为,定罪量刑时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精准把握两罪的行为特征,依法界定两罪。

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规定上,悬殊巨大。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完全是由于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出于泄愤的目的而报复、教训他人。如果将该行为定性为抢劫,无疑是人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如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将案件定性为入室抢劫,对于张某孱弱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无法承受的。

从基本案情看,本案中张某持刀、蒙面进入被害人家中,并手持扎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用毛巾堵嘴,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等行为,貌似与入室抢劫的客观行为及其形似。但刑事犯罪的定性不能仅仅只关注客观行为,更要从被告人的主观特征出发,深层次挖掘其真正的犯意,并最终将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统一,做到真正的“主客观向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第九部分第四条,曾明确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对比总结后不难发现,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强行的手段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轻微的拳打脚踢等不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过轻微伤。胁迫手段也只能对被害人威胁程度不大,如不让做生意等。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刀具、枪支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胁迫手段是以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进行威胁,就应认定超出强拿硬要限度。这些行为方式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已超过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的限度,寻衅滋事罪已不足以对其作出相应的评价。抢劫罪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在偏僻的地方实施劫财行为,即使是轻微暴力或胁迫,此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果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以轻微暴力或胁迫拿走他人财物,此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同时符合主观故意等其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拿硬要。

2、两者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行为人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出于逞强好胜,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抢劫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财物。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强取他人财物,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占有财物是其开心取乐的一种手段,有多少甚至有没有对行为人无关紧要,行为人追求的是在强拿硬要过程中精神上的刺激,因此,有的行为人甚至将钱退回一部分或者明知旁边有更多的钱面不为所动。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一般而言行为人总会竭尽所能尽量多劫取财物。

从本案的情形来看,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虽然部分行为特征符合抢劫的构成特征,但却不具备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其所实施一系列的暴力胁迫,无不围绕“精神刺激”这一核心;从被告人张某选择作案地点、选择作案对象等可以反映张某在本案中追求的只是“无事生非”,反而对被害人家中的财物“置之不理”,其将持刀、蒙面、堵嘴等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非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财物。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在索要财物时,尽管有堵嘴的动作,但其暴力程度远远未达到抢劫罪的构成标准,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特征。

综上,笔者通过努力,积极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最终了笔者的意见,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最初的被公安机关以入室抢劫罪定性,到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怎样,都希望能够通过本案的事例,受到一些启迪。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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