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逃跑怎么判刑—打架斗殴逃跑怎么处理
治安案件的调解,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符合和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同时也简化了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治安案件都可以调解,调解切不可滥用。那么,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呢?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问题解释予以总结。
一、可以调解的案件
首先,我国治安案件的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这是调解的前提。也就是说,当事双方要都从主观上自愿同意接受调解才有调解的可能,如果其中有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就不适用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走调解程序。其次,情节较轻,这是调解的另一个前提,如果情节较重,也不能调解,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
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有: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治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这类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属于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可以调解的情形主要有:(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这些行为如果不调解,直接进行处罚,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可能会激化矛盾。(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说活该有点严重了,可以理解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事出有因、孤掌难鸣,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小,不同于无事生非。
调解一般组织进行一次,若第一次调解没能达成协议,在当事人申请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调解。
二、不可以调解的案件
自愿和情节较轻是调解的前提,理所当然,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则不适用调解。
除此之外,以下案件也不能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这类案件的嫌疑人具有预谋性,主观上明确故意。(二)结伙斗殴。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及屡教不改,不思悔改,没有调解的必要,继续调解也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背离初衷,甚至会让嫌疑人更加肆无忌惮,让受害人受到更大伤害。
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这两种情形,调解程序不再继续进行:(一)当事人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违法嫌疑人逃跑。这两种情形的出现失去了调解的基础和条件,可以推断当事人主观没有诚意调解,可谓“强扭的瓜不甜”。
当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切不可滥用调解程序,人为扩大调解范围,假借化解矛盾纠纷的名义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否则就是对违法者的变相包庇,使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人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不仅损坏法律的权威,还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谓“一念成佛,一念成魔”,调解是把双刃剑。依法调解,利国利民,滥用调解,害人害已。
(本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打架逃跑怎么判刑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