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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民事赔偿案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2024-05-07 16: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 (一)

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

优质回答刑事案件中,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但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应当并且会依法予以支持。

李三军故意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2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男,43岁(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川县,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王家屯行政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惠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刘洪章,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三军,男,20岁(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安市,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冯家坪乡刘家沟村农民,住该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玉和,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三军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诉讼代理人刘洪章、被告人李三军及其辩护人董玉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要求被告人李三军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7 200元、丧葬费人民币16 4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0 300元、交通费人民币8424元、住宿费人民币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民事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李三军在本市朝阳区呼家楼悦阳家常菜饭店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同宿舍的惠龙(男,20岁)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李三军持尖刀扎惠龙胸腹部、背部数下,致惠龙左胸部,左侧肺脏及心脏受伤,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被告人李三军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陆箐松、秦金亮、惠成瑞、焦二宝、惠国清、李立群、段向东的证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75 64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7 200元、丧葬费人民币16 404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住宿费人民币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军无视国法,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军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李三军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理应依法赔偿。对于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因诉讼原告人不能提出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另诉讼原告人所提交通费按法律规定过高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二、在案之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运动休闲上衣、运动休闲裤、白色背心、白色秋衣、内裤各一件、衣袖二条、皮鞋一双,发还被告人李三军。

三、被告人李三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四元(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川一男子砍掉儿媳四肢、挖其双眼致死,他为何要这么做? (二)

优质回答这是130万元死亡赔偿金惹下的祸!儿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得这笔巨额现金,儿媳想要得到属于她和孩子的那份,公婆害怕儿媳改嫁带走儿子的卖命钱,就是不想分,最后酿成了这个惨案!

一、案件:因为130万死亡赔偿款,儿媳成了公婆“眼中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才让外界知晓案件的详细情况。2020年11月份,开江县男子龙某亮的儿子在一工地坠楼死亡,家属共获得130余万元赔偿金。为了这笔赔偿金使用和分配问题,公婆龙某亮夫妇与儿媳小宇也就产生了不可化解的矛盾。龙某亮夫妇答应分给儿媳30万元,却始终没有兑现。

龙某亮夫妇认为,自从儿子意外死亡后,儿媳小宇就经常外出,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还不守妇道在外与其它男人有染,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分给她。这个龙其亮在法庭上陈述杀害儿媳的理由。

这是说在明面上的话,网友们猜测其根本原因还是,龙某亮夫妇害怕儿媳分到死亡赔偿金后,丢下两个孩子不管(大的6岁,小的4岁),改嫁走人。她们想用钱将儿媳“栓”在家里,让她抚养两个孙子成人。而儿媳小宇感觉自己的命运不能总操控在别人手里,想分到属于自己的一份,攥在自己手里踏实。双方的这个矛盾始终得不到化解,积压成了怨恨,惨案也就发生了。

儿媳小宇正在驾校学习,眼看着就要拿到驾驶证,就有了买车的打算。可能是小宇三番五次地给公婆要钱,最后惹恼的公婆。

检察院在指控龙某亮的起诉书写道:6月8日晚上11点多钟,儿媳小宇与朋友聚会完回家。龙某亮提前将柴刀放到裤包里,等小宇回家路过龙某亮卧室门口时,拿出柴刀对小宇进行砍杀,导致小宇身负刀伤几十处,双腿双手臂被砍掉。当检察官问为何要挖小宇双眼时,龙某亮称,小宇两眼看着他,他说害怕小宇找他,于是挖去了她的双眼。就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惨死在柴刀之下。

作案之后,龙某亮没有潜逃,自己报案后留守在现场,一直等到赶来的警察将他带走。

二、龙某亮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龙某亮残害儿媳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们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来分析一下。

1、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死者鉴定报告显示:死者死亡原因系锐器多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及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这个死者鉴定报告似乎给了龙某亮辩护律师“灵感”,在法庭上为龙某亮辩护称,其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大致意思是,龙某亮想把儿媳砍残,没想把儿媳砍死,结果因失血过多死亡。“四哥有说法”认为这个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龙某亮作为一个成年人,对砍掉儿媳四肢挖掉双眼极大可能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龙某亮本身追求的就是儿媳死亡,而仅是让儿媳残疾。

2、投案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龙某亮的辩护律师称,龙某亮在作案后及时报警,并留守在现场等待警方到达,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自首会换来从轻处罚,但在这种恶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为其恶之深不足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其意就包含防止罪恶深重的人利用自首规定来捡命。如果此处规定的是“应当”,那就会出现杀人后都会去自首,都不能判决死刑的情形,到时法律就显得尴尬了。

3、凶手有精神病?

只要杀人,凶手就想拿“精神病”诊断来当免死牌,这似乎成了惯例。龙某亮也申请了精神鉴定,最后的结论是没有精神疾病,应该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

综上,“四哥有法说”认为,龙某亮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之残忍,自首也不能从轻处罚,应当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大家认为对吗?

三、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1、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庭的补偿。也就是说与死者同居共财、受死者扶养的人都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针对此案来讲,龙某亮夫妇、小宇及小宇的两个孩子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法律对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很明细的标准,法院一般会按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2、用钱控制丧偶儿媳,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儿子意外身亡获得巨额赔偿,公婆把控死亡赔偿金意图控制儿媳不改嫁养孙子。这种现象时常发生,“四哥有法说”认为公婆的这种做法十分的自私,也十分的不明智。像小宇这样年纪轻轻,为了让她养孩子逼其守寡终生,她将要承受的痛苦,公婆是否体会得到?即便用钱威逼小宇就范,小宇天天不开心,如何能养出阳光上进的孩子呢?公婆毕竟有年老不能主事的那天,孙子最终还不是由儿媳进行经管吗?所以,公婆用钱控制儿媳不改嫁守家养孩子的做法并不明智。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人头分到每个人手中,各自经营属于自己的一份,各自选择自己今后的生活。即便儿媳改嫁,也不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因为每个孩子都分有抚养费,抚养对谁来讲都不会是太大的负责。儿媳今后过得幸福了,也会养好孩子,对吧!

3、此案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解决呢?孩子的祖母和外祖父母对两个孩子都有监护权,至于由谁来直接抚养,可以协商解决。小宇应得的那一份死亡赔偿金,应该由小宇的两个孩子、小宇的亲生父母来继承。

写在最后:

家里的年轻人意外身亡,本就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如今又因为死亡赔偿金问题再酿惨案,最后可能导致这个家庭失去三条人命。意外难以避免,人祸总可以防范的。在此,我们也劝龙某亮的亲属们,妥善安置好两个孩子,分配好死亡赔偿金,防止再次发生矛盾!

故意伤害致死的民事赔偿? (三)

优质回答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动手打死别人,这种结果说明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根本就没有底线,动手将别人打死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受害者的家属随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该赔偿多少钱也一定要实事求是。

想知道永州十二中老师打死学生事件,结果如何? (四)

优质回答昨日上午10时,遇害女生章耀尹的家长已将孩子尸体送到火葬场火化。

恢复上课 学生依然惊恐

昨日,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学初一60班学生小唐回到校园上课。5天前的下午,她在4楼教室里目睹了令她一生难忘“触目惊心、非常恐怖”的一幕:历史老师李恒毅先抓着女生章耀尹的头往桌子上使劲撞,随后用脚踩头,并掏出钢筋痛打该生。最后把章耀尹从座位上拖到窗边,从四楼扔下致其死亡。

“太恐怖了,我不想再回忆这一幕!”昨日,在永州市第十二中学的教学楼前和记者谈起9月20日的那一幕,她的脸上依然挂着惊恐。

自从9月20日该校发生了历史教师殴打并摔死学生的恶性事件后,学校停课让学生们回家休息。昨日,师生们重新回到了教室上课,遇害女生章耀尹家长为她在学校里搭建的灵堂也已撤掉。

家长无奈接受20万元赔偿

昨晚8时,唐小淑坐在家里的床头发呆,枕头边放着女儿的一寸照片和7岁时和她的合影。“那天中午她离家去学校的时候,还亲了我一下,早知道会这样,我死也不让她走了!”说着说着,唐小淑哽咽了,泪水哗哗流下。

唐小淑是一个普通的永州农村妇女。这些天她一直沉浸在失去女儿的巨大痛苦之中。“哪里有这样的老师啊!这样的人怎么能当老师啊!”唐小淑含泪悲愤地告诉记者,女儿是个很懂事的孩子,成绩一向是前几名,还经常帮她干活。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看到凶手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小淑家住在永州市南郊附近的朱家山,简易的两间平房里,摆了两张床和桌子、凳子,家里唯一的家电是一台电风扇。说到赔偿款,唐小淑低头叹气地说,“我是被学校逼首签的调解协议。”她说,由于她没有文化,在湖南衡阳当大学老师的弟弟唐建锋特地赶来永州帮助处理后事。最初,她们向学校提出赔偿50万元,学校和有关方面没有答应。为此双方僵持着。一直到9月23日晚上,唐建锋的结石病突发,身体难受,周一又要回学校上课。“晚上,弟弟来和我说算了,答应他们的条件签了吧。”

而12中校长黄永辉则表示,这个20万的赔偿额已经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定的最高赔偿标准了。“我们充分考虑了家长们的精神损害,尽最大努力给予家长赔偿。”

学校: 李老师没有精神病

12中老师摔死学生的事已经迅速传播,永州市大街小巷这些天都在议论。事件发生后,很多人怀疑历史老师李恒毅有精神病或者间歇性精神病。

“他要是没有神经病,怎么会做出这样有违天理的事情?”昨日,在学校附近,一些居民气愤地说。唐小淑更是坚定地认为,李恒毅老师一定精神有问题。“学校居然让这样的人当老师,该承担责任啊!”

但是,12中黄校长和初一61班班主任陈老师都否认了这样的怀疑。据黄校长介绍,李恒毅是1998年从湖南师范大学俄文专业毕业后进入该校工作至今。“在学校8年,他一直都很正常。参加学校的活动、开会、上课都比较正常。”

接受采访的老师们都反映李恒毅性格比较内向,不太合群。但是学校确实没有接到过他殴打学生和体罚学生的投诉。“这次事件太意外了,我们根本想像不到。”

陈老师还透露了一个细节。9月20日下午,李恒毅在给初一60班上课前还和另外一个老师打了招呼。

“当天他没有什么特别异常的举动,这些日子也没有。”黄校长表示,昨天上午他已向被害女生的家长们致歉,并通过公开信《告全校学生及家长书》,向全校受到惊吓的学生表示歉意。

目前,李恒毅已经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李恒毅是否有精神疾病或者心理障碍,目前都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中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故意伤害致死民事赔偿案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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