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加故意伤人判多长时间~入室盗窃伤人判多少年
通州居民黄女士在家里总是找不到东西,起先还以为是放错了位置,直到有一天看见自己家里有个身影,正快速逃走,才知道是遭遇了入室盗窃。经民警侦查,竟是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某多次作案。通州法院3月20日发布消息,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黄女士通过物业租赁部工作人员丁某某承租了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自带电子门锁,黄女士入住后一直没有修改密码。2023年,黄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手链等物品总是找不到,觉得是自己随手扔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再刻意翻找。2023年11月,黄女士独自在家中看电视,忽然听到电子门锁发出了声响,应该是有人进入了自己家中,黄女士壮着胆子来到客厅,只见一个人影飞快从大门蹿了出去。后经民警调查,锁定了嫌疑人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某。
经查实,丁某某在为黄女士办理房屋租赁时,一并帮黄女士设置了门锁密码,而黄女士一直没有修改。2022年丁某某从该物业公司离职,入职了另一家公司做销售,丁某某新入职的公司做活动,想向黄女士推销业务,便来到黄女士家,确认家中无人后,丁某某竟心生歹念进入黄女士家中偷走了手机一部和手链一条;2023年5月,丁某某手头缺钱,想起上次去黄女士家盗窃未被发现,想再碰碰运气,又来到黄女士家,输入密码打开房门,将黄女士的手表偷走;2023年11月,丁某某再次来到黄女士家中,发现家中有人后随即逃走。2023年底,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部分犯罪未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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