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帮信罪判刑案例——帮信罪2021判决
- 1、吉林省松原市对帮信罪严格吗
- 2、河北清河县帮信罪案件的审理起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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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对帮信罪严格吗 (一)
答严格。
2021年,松原两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程某刑事拘留。从这里可以看出松原市对帮信罪的打击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北清河县帮信罪案件的审理起诉人名单 (二)
答详情如下: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_诉_书
清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2000*********,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8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2001********,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8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2000********,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清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等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0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8500元。赵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梁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2010.78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将自己名下的9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4000元。刘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彭某甲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1496.28万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1200元。刘某某予以转售,最终销往境外赌博网站走交易流水。经查张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366.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彭某甲、张某某出售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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