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 1、企业在什么情形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 2、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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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什么情形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
优质回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如何开具 (二)
优质回答【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我单位主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一般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但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归国税机关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涉税税种来开具外管证的规定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但现在我单位面临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要开具外管证的问题,没有国税的外管证,国税机关不让抵扣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地税的外管证,外地地税机关不让所得税回原地缴纳。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办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外,还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你单位应同时向国税局、地税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