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大学生强奸罪

2024-06-24 08:5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浙江大学在此次学生强奸罪的事件上为何会陷入舆论危机? (一)

浙江大学在此次学生强奸罪的事件上为何会陷入舆论危机?

最佳答案个人认为,浙江大学在这次学生强奸罪的事件上陷入舆论危机的原因有四点

   其一:与哈工大对杨某和黄某的处分程度而言对该学生努某某处分轻。这是重要原因也是主要原因,据了解,浙江大学7月21号对努某某处分决定是留校察看处分,显然,相比于哈工大对杨某和黄某实行开除学籍的处分而言,这项决定未免过于轻。虽然十天后,浙江大学官方发布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但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真的只是留校察看处分,之后,还会有多少学生深受其害我们是无法预料的,而这种人,却依然可以得到最后的高学历证书,这必然是令人愤慨的,如此的决定可以说是比较草率的,使浙江大学陷入舆论危机也是必然的。

  其二:该学生努某某是贫困生却成绩垫底。我们知道,浙江大学历来立德树人,有良好的学风,可是该学生却反其道而行,该学生努某某虽然是贫困生,却次次成绩垫底,道德上败坏,行为上浪荡,不仅仅使自己走向了颓废和堕落,也败坏的浙江大学的学风。众所周知,浙江大学是一所211,985院校,培养出很多优秀的学生,也同时吸引很多学生慕名而来,而该学生努某某的行径让我们觉得大失所望,会让我们对该校的学习环境和氛围产生一定程度的质疑。故,浙江大学在此次学生强奸罪事件上陷入舆论危机也是可想而知的。

 其三:事件逐渐发酵,许多学生出来举证深受其害。随着该事件的逐渐曝光,该学生努某某的犯罪事实更加详实了,我们可以了解到,该学生努某某行为恶劣,若不是这次的曝光,我们都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人遭遇到努某某的咸猪手。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浙江大学已经发布通知该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此后,想必,该学生努某某会最终醒悟并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此后,能少一点人渣,多一点道德。也希望,今后在遇到类似的事件,各高校需要谨慎考虑,严格按规定判断。仅是个人的观点,

按照中国刑法 强J罪 判多少年? (二)

最佳答案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性交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性交,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20个月的宝宝喜欢打人怎么办;20个月宝宝打妈妈怎么改正

班主任如何处理学生打架-孩子打架,老师怎么和家长沟通?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