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判决书下来不服怎么办__轻伤的判决
7月19日,导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郑某根,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华安县。于1999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悉,2020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根与吴某在同村郑某家喝酒时,吴某提起被告人郑某根曾经打其兄弟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吴某将与被告人郑某根发生口角告诉张某,张某表示与被告人郑某根很熟悉,要和吴某一起找被告人郑某根把事情说清楚。2020年4月1日0时15分左右,吴某与张某酒后到××村××巷××号找被告人郑某根,被告人郑某根开门见到张某,即与张某发生推扯,吴某见状也拉扯被告人郑某根并动手打郑某根一拳,被告人郑某根随后朝吴某脸部打一拳,双方拉扯并互相殴打对方;后吴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郑某根又朝吴某脸部打了数拳致吴某受伤。2020年6月8日,经鉴定,吴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突骨折和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郑勇根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吴某对其表示谅解。
华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勇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
导报记者 张雄敏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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