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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西安“第一黑社会团伙”郑卫国犯罪团伙,后来是怎样判决的?

2024-07-13 10:3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西安“第一黑社会团伙”郑卫国犯罪团伙,后来是怎样判决的? (一)

西安“第一黑社会团伙”郑卫国犯罪团伙,后来是怎样判决的?

贡献者回答郑卫国,西安“第一悍匪”,从1996年至2000年,以其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开设地下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杀人等,先后采取极为残忍的手段将4人杀死,重伤10多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2001年9月11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卫国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犯罪案进行二审,郑卫国等4人被判处死刑。宣判结束后,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

郑卫国,1969年出生于陕西长安区,1989年因盗窃罪被长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3年6月被假释。1996年,郑卫国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张占平、马新超、吕长江、鲁军智、温美峰、卢长均、雷龙江、马晓航等人在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

期间,郑卫国及其雇佣人员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勾结和利用,逐渐形成有组织的团伙,他们聚到一起,抢矿石,讹矿主,打群架动刀子,成了一帮么人敢惹的混混,慢慢的他的名字在长安县出了名。

1998年6月,郑卫国打算在长安县韦曲镇发展势力,便勾结乔一心成立了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吸收社会闲散人员为公司成员,逐渐发展为以郑卫国和乔一心为首、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1998年7月18日,郑卫国得知部下刘亚军和酒楼老板刘柏利发生摩擦,他便指派了手下去交涉。7月26日,吕长江、张占平、雷龙江、赵卫强、张文群将刘柏利劫持到野外毒打,将刘四肢全部打断,头部及全身损伤达50余处,扔到省肿瘤医院旁边的路上。次日一大早路人发现时,刘柏利已经死亡。

刘柏利死后,赵卫强、张文群两人外出逃跑。他们携带的现金用完后,便向郑卫国索要2万元,并扬言如果不给,就去公安局自首或者告发,郑卫国对此既恐惧又气愤,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恶念。

1998年10月6日,他们先将张文群、赵卫强骗到郑卫国承包的何家营鱼塘,然后,他们把赵卫强勒死,又用斧头等将张文群及张的女友小西(身份姓名至今不详)杀死,并将3人尸体埋在鱼塘边。

1997年1月,郑卫国派卢长均、吕长江等人在库峪山上开金矿,他们对邻矿赵小锐已经采出矿石心生嫉恨,便以赵小锐矿洞爆破声震动了自己的矿洞口为由,将守矿的何海峰打成重伤,后赵小锐无奈,以4000元将该矿洞卖给了郑卫国。

1998年3月25日,郑卫国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指使吕长江等纠集“人马”将长安县另一黑恶势力成员张开旗抓住,用麻花钢棍毒打直到打断四肢方罢手。

郑卫国的得力干将卢长均为了在长安县郭杜有所发展,计划“教训”在此地已经有名气的卢文军以扫除障碍。1998年5月15日,卢长均伙同柳小建等人于凌晨闯入卢文军夫妇家,将睡梦中的卢文军夫妇打伤。

1999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郑卫国手下之一的王东等人在长安县子午镇子午饭店歌舞厅故意滋事,与李汗青等人发生冲突,王东用酒瓶将李汗青的头面部打伤,长安县子午镇派出所接报案后,欲将王东带回派出所调查。

王东不但不去,反而当众殴打出警民警,使民警右踝关节损伤,后民警强行将其带回派出所,王仍无理谩骂,又殴打另一民警,造成恶劣影响。

1999年11月某晚,郑卫国遇见了服刑时与自己发生过矛盾的李卫忠,便指使马新超等人殴打李,后又让卢长均等人将李卫忠非法拘禁于垃圾场长达1个多月,后李趁机逃跑。

2000年4月初,长安县义井乡荆寺村二村村委会决定公开招标承包沙壕,该村支部书记左乃世和郑卫国等协商让郑卫国中标,结果郭鹏等人以25.5万元中标,郑卫国大为不满,纠集30余人,携带凶器,将郭鹏雇佣的民工多人殴打致伤。

2000年4月,马新超等开车经过长安县祝村乡时,与农民花某开的车险些相撞,马新超等将车停下,对花某拳打脚踢造成骨折后扬长而去。

2000年5月初,郑卫国团伙成员庞爱社为了独揽长安县交管处的沙石拉运,与张文辉发生矛盾,遂于5月10日纠集人员找到张文辉,将其挟持到长安县贾里村火葬场门口等地,对张进行殴打,并用开水浇烫,使其全身多处受伤。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0年6月16日,嘉诚土方公司正好集中发工资,长安县公安局刑警们借机一举将郑卫国、乔一心等数十人抓获,成功打掉了以郑卫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2000年6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领导及承办这起案件的刑侦技术人员近百人来到长安县神禾塬上,挖出了赵卫强、张文群和至今还不知真实姓名的“小溪”的尸体。

2001年9月11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郑卫国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犯罪案的主犯郑卫国、张占平、马新超、吕长江被判处死刑。宣判结束后,郑卫国等4名罪犯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海南省“涉黑”第一案的王录雄犯罪团伙案,恶贯满盈,后来怎样? (二)

贡献者回答王录雄,海南“黑老大”。他曾在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3年,1993年被开除。后开设海南怡美贸易公司,在海口市、琼海市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

1997年开始,他纠集参与多起严重涉枪暴力犯罪的蔡重、林尤波等人为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开始持枪绑架人质勒索、抢劫、杀人活动,先后杀死8人、重伤4人。

2000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王录雄在外围指挥,王国庆、蔡重开车在文华大酒店门口接应,林尤波、冯成王持枪尾随李衍清进入酒店地下停车场,欲绑架李,李挣脱逃跑,林尤波连开4枪,将李衍清杀死后逃离现场。

2000年8月22日晚11时许,王录雄等在海口市椰林路绑架了驾车回家的海口市电力公司经理陈力,勒索20万元。陈力家属报案,林尤波用水果刀朝陈力连捅十几刀,抢走10000余元现金及手机、BP机等财物。

2000年6月,王录雄团伙成员王国庆等人在海口市滚石歌舞厅与澄迈县的陈世书等发生口角,王国庆等被打伤。7月21日,王录雄纠集团伙成员将陈世书的同伙王弗农等3人的手筋、脚筋砍断。8月19日晚,王录雄纠集团伙成员在海口市南航路将陈世书乱刀砍死。

2002年5月23日,备受关注的海南省“涉黑”第一案的王录雄犯罪团伙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录雄组织并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地下赌场、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依法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林尤波、蔡重、毛永忠、王绥秋、吴宏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等,都被判处死刑。其它成员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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