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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孩子判几年。打孩子判几年有期徒刑

2024-06-24 07:0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来源 | 潇湘晨报(xxcbwx)

记者 | 温艳丽

山东一女子因嫌女儿吃饭慢,用木棍、铁管殴打女儿,最终女儿不治身亡,该女子获刑十五年。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受害者年仅6岁,案发租住地邹平市,时间为去年8月。

小女孩的爷爷称,“孙女很听话,很讨人喜欢,不倔强,很有礼貌,在淄博跳舞比赛中还得过奖。”

01 因为吃饭慢揍孩子

8年前,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的董青与本镇郭家坊村村民郭明(化名)结婚,婚后生了女儿郭冰冰(化名)。

次年7月份,因为家庭矛盾,董青和郭明协议离婚,郭冰冰便随着祖父母一起生活。

郭冰冰4岁的时候,董青和郭明复合,两人在商贸城经营童装店,并把女儿接来共同生活。

郭明称,在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因嫌弃孩子拖拉,干事慢,董青打过孩子五六次,主要是用脚踹,用木棍和铁管敲,都是打在背上、臀部、腿上和胳膊上。

“大约七八天前,董青拿铁管打女儿,打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看不下去了,就和她吵。那次女儿身上、胳膊上有好几处淤青,我怕买了点药擦了擦,这两天伤都快好了。”

郭冰冰的爷爷也称,跟父母生活后不久,董青把郭冰冰的耳朵拧烂了,去卫生室拿药抹的。

02 被殴打一个多小时后,

紧急抢救无效去世

因为要去摆地摊卖衣服,董青和丈夫一般下午三点多吃完饭再去。

2019年8月3日下午三点半左右,董青一家正在吃饭,快吃完时,董青看到郭冰冰把馒头塞满嘴,于是说:“之前说你好几次了,塞的嘴里那个样,又干呕又恶心。”

图源:VCG

郭明称,当时女儿答应不再慢吃饭,但妻子还是嫌弃,就让她去拿了木棍和铁管,随后董青就让郭明出去,郭明照做了,他在门外听到董青开始打女儿,一边打一边让女儿不要躲。“女儿一直求饶,让妈妈别打了,但是她还是继续打。”

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郭明回到卧室的时候,他看到女儿面朝上躺在地上,脸上、胳膊上以及腿上都是被打的淤青,有些地方还发紫了。他出去和妻子吵了起来,气得出走。

郭明走后,董青看到郭冰冰躺在地上,弄的身上挺脏,就让她洗澡去,女儿说累得慌,想歇歇,五六分钟左右,她自己起来到院子东侧的水管旁边,脱了内裤,蹲在地上。

因为担心妻子继续打女儿,郭明又回来了。回来的时候看到女儿光着身子坐在院子东南角位置喝水罐里的水,喝了两口水后就倒在了地上。

郭明把女儿抱到卧室,女儿躺在床上说渴、累、想睡觉、肚子痛、想吃凉的、喝凉水。董青怕喝凉水难受,就没让她喝水。

没多久他们发现郭冰冰躺在床上蜷缩着身子,翻白眼,郭明和董青说孩子都不行了,董青看了看后开始喂水,但孩子当时就没反应了。

然后郭明拨打120,董青说120来不及,让他开车拉着孩子抓紧去医院。

郭明去了新玛特北边的第一卫生室,一个男医生到车上看了看郭冰冰,说得抓紧去医院。

郭明又开车去了邹平市医院,医生抢救了十分钟左右,说孩子没有呼吸和心跳了,然后又抢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抢救过来。

03 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法医认定,郭冰冰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系被人用钝性物体(棍棒等)反复多次打击,造成全身广泛而严重的软组织挫伤、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图源:VCG

山东滨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董青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但是她的律师辩称郭冰冰喝凉水后突然倒地,鉴定意见对她心脏猝死病因没有进行分析,应当只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不应追究其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院不予。

同时,法院证实董青在家乡时精神状态正常,没有家族精神病史。

最终,法院认为董青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董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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