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故意伤害轻微伤判决案例-持刀故意伤害罪轻伤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三楼租住处休息,饮酒并观看电视。次日凌晨1时许,因电视声音太大等原因与隔壁邻居即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刘某敲门欲与曾某理论,曾某怕打架吃亏遂持水果刀开门,并使用水果刀捅刺刘某左手上臂,后二人被房东赵某拉开,刘某返回房内。
2021年10月9日,曾某在租住处休息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刘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及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白了持刀故意伤害轻微伤判决案例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