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发生男女关系不算犯罪
未成年男子与未满14岁女友,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偶然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被告人李某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是南宁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了解到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到8月期间,先后三次来到黄某家中,避开家人偷偷在黄某的房间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黄某怀孕。黄某的家人在发现黄某身体有异常后,将黄某带到派出所报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李某与韦某均为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虽双方均强调二人是情侣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应有度,花样年华应将重心放在学习各项知识和技能上,相互帮助、共同成长。要爱惜身体、珍视自己,不要踩踏禁区,做出后悔一生的行为。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与异性展开健康的社会交往,杜绝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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