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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调解

2024-05-15 17:0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刑事谅解是案件酌定从轻的主要情节,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能够拿到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往往能使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能够减轻刑罚。结合目前本人正在办理的性侵案件,就刑事谅解书的法律规定、既有案例以及在律师在帮助家属获得刑事刑事谅解书时的注意事项做一些整理,既是对自己后期的工作提前做个准备,同时也想通过这个文章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其中

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二)2021年7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十一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三百四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二)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二、刑事谅解书达到良好效果的性侵类案例(通过元典智库查询)

(一)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例

1.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4日凌晨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友谊**街坊**栋**单元楼道内,手持警棍,掏出生殖器,对被害人孙某某言语威胁,后因被害人在打电话中,被不起诉人因害怕逃离现场。

认定事实的证据:

书证赔偿谅解书、收条,证实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不起诉分析: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后积极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2.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镇**号家中,趁其儿媳石某某长期身患重病无法抗拒之机,采取裸露生殖器,用手扣摸石某某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害人石某某及时向其父亲和姑姑求助并报警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分析: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3.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强奸案)

案件事实: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至其前妻即被害人高某乙位于本区**小区**号**室的家中,欲和高某乙协商复婚但遭高某乙拒绝。双方争吵后,高某甲将高某乙的双手按在床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但遭高某乙反抗。后高某甲欲再次与高某乙发生性关系,但见高某乙不愿意也不反抗,遂主动放弃。

当天凌晨,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离开被害人高某乙住处后,高某乙报警。其后,高某甲返回高某乙住处,其得知高某乙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事实的证据: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乙已对被不起诉人高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不要追究高某甲的刑事责任

不起诉分析: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甲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乙曾是夫妻,双方育有一女,高某乙已原谅高某甲并请求本院对高某甲从轻处罚,对高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综上,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4.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强奸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听到已离婚但在一个楼房里居住的被害人潘某某回家上楼去了其睡觉的房间,刘某甲便将小儿子刘某乙送到潘某某房间。后刘某甲进入潘某某房间,上床搂住潘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潘某某不同意并阻止刘某甲的行为,刘某甲不顾潘某某反对,强行与潘某某发生了性行为,发生完性行为后刘某甲回到自己的房间,潘某某当即打电话报案。2019年11月13日呼中区公安局在**号楼**单元门口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抓获。

不起诉分析: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二人在2016年法院调解离婚后直至案发仍在一户居住,同普通强奸案件相比,属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被害人潘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强奸被羁押后,于2019年11月23日主动找到侦查机关请求司法机关给刘某甲改过自新的机会,保住公职,并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谅解书,本院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5.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强奸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同学关系,其二人与同班同学赵某某、叶某某等共七人至本区**路**号Dylan’s酒吧饮酒若干。3月13日23时50分许,因方某某与孙某某落单,孙某某遂在本区新松江路1296号驿居酒店开8831房间欲与方某某共同睡一晚再回学校。后孙某某趁方某某因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脱掉被害人方某某内裤等并有摸其胸部等行为,后孙某某因醉酒睡觉放弃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至3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发现方某某不在酒店房间,遂到处寻找但未遂,后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欲寻找方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事实的证据:

转账记录、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家属已赔偿方某某损失,并获对方谅解。

不起诉分析: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案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二)量刑减轻的判例

1. *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等人至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堡XX号“上海桃花源墅”内聚会。23时许,李某感觉醉酒遂回房间休息。23时40分许,被告人*酒后至李某房间,趁李某沉睡之机,隔着李某衣裤,先后抚摸其X部和XXXX部。后李某惊醒并脚踢被告人*,被告人遂离开。

同日,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立祥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

2.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行至青岛市城阳区安泰居17号楼3单元门口时,遇到被害人*(女,9岁),后被告人*用手捂住齐某某嘴部将其拖拽至储藏室楼道内,并将手伸进*裤子内腹股沟部位进行猥亵,过程中因被害人呼救、反抗,*将被害人放走。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猥亵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在其开的豪客来汉堡店内哄骗肖某某到店内的操作间吃草莓酱,后被告人*让肖某某闭眼并在其生殖器上涂抹草莓酱,后放到肖某某嘴里让其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发后*与肖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肖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肖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寻求刺激为目的,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肖某某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当对*从重处罚。

从判例可以看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说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够作为检察机关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律师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谅解应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侵害行为的一种原谅,被害人谅解可以让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减轻其精神压力;同时,通过赔偿损失,被害人也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性侵类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在与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沟通谅解事宜时必须提前做好预案,比如:提出协商的时机、如何选择合适的中间人从中斡旋…这些都是能否达成谅解的关键因素。

本人认为,律师由于其特殊身份,在性侵类案件中不应当过多的参与刑事谅解协商中,律师参与过多,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感和抵触。即便在参与其中,也要注意自身的法律风险。由于性侵类案件的证据通常为一对一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尤其是案件还没批准逮捕的之前,律师一定要慎之又慎,谨防由于自己的言语或者行为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虚假供述,从而妨害了正常的侦查活动,使自己陷入刑事风险中。当然,这是办理这类案件一直都需要警惕的事情,不仅仅是在帮助当事人家属一起协商谅解这个环节。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强奸罪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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