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导致重伤判几年__打人造成重伤判几年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称之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因此,行为一旦评价为正当防卫,最终都会排除犯罪的成立,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排除犯罪成立的阶段不同。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倡导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确运用正当防卫权,有利于威慑不法分子,弘扬社会正气;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有利于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但是,正当防卫毕竟是损害一个法益来保护另一个法益,刑法在保护正当防卫实施者同时,也应防止正当防卫被滥用,以正当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同样值得警惕。以下结合一则案件,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0年1月17日23时许,网约车司机吴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等待平台派单。此时,梁某饮酒后要求乘车,后双方产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梁某殴打和踢踹吴某。被惹怒的吴某持汽车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
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代理人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正当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和防卫过当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一般防卫的成立要求具备时机条件、对象条件及限度条件等,而特殊防卫除了没有限度条件要求外,仍应具备一般防卫的其他所有条件。
行为一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要么在违法性阶段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要么最终排除犯罪的成立。在一般防卫时,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据此,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行为应具有防卫性质,在此前提下,超过必要限度的,为防卫过当,因此,防卫过当成立的前提也要求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质。
当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时,该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理论所要讨论的问题,当然,也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对这样的行为根本与正当防卫理论无关,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据此得出结论:要评价一个行为是正当防卫也好,防卫过当也罢,前提是该行为应具有防卫性质,是一个防卫行为。
法院对本案的认定
为防止滥用防卫权,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法院认为,梁某先动手打吴某,但只是使用拳头击打,侵害程度相对有限,且在案发现场有多个夜市摊点在营业,也有较多人员流动和车辆往来,吴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其完全可以辨识。
但吴某用汽车方向盘锁持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等人体重要部位,最终致梁某重伤二级,吴某行为已超出防卫的意图和意志,目的已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对梁某进行伤害,行为已属故意伤害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吴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减轻处罚。梁某先挑起该案的事由,并动手殴打吴某,存在过错,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半。
辩方的观点
辩方认为,对于网约车来说,司机只能等待根据平台派单出车,而本案中,司机吴某在等待平台派单时,喝过酒的梁某欲打车被拒,也吴某发生争执,在双方扫争执过程中,是梁某先出手殴打吴某,无论如何,此时梁某的行为应评价为暴力行为,尽管梁某只是对吴某拳打脚踢,虽然暴力行为轻微,而此时面对梁某的暴力,吴某不可能坐以待毙,任由梁某殴打,或能躲就躲,或要求此时吴某采取报警的方式来制止梁某的殴打行为。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的应之义,此时,吴某针对梁某的殴打行为,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能躲就躲或报警处理的方式,不是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此时,针对梁某的殴打,吴某无论是否使用工具对梁某的行为实施防卫,如果造成梁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吴某的行为应评价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造成了梁某重伤的结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梁某的重大损害,因此,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不是罪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吴某使用的工个及打击的部位,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本案中,吴某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方有重大过错、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综合考量,法院的量刑过重。
结语: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及量刑来说,本案似乎并不简单,是一起可以提供大家学习参考的经典案例。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观点,涉及吴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这个根本问题上。你支持法院的观点还是辩方的观点?敬请留言讨论。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打人导致重伤判几年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