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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伤残鉴定地址;自己在家里做点事受伤属于意外伤害吗,买的意外险可以报销吗?

2024-12-24 20:4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自己在家里做点事受伤属于意外伤害吗,买的意外险可以报销吗? (一)

自己在家里做点事受伤属于意外伤害吗,买的意外险可以报销吗?

优质回答首先要了解什么情况才可称为意外险里的“意外”。

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

至于买的意外险是否能够报销,还要看意外险具体的保障责任,有的意外险还有免赔额。

这里简要说明一下意外险购买的注意事项,希望给更多人提供参考:

1.是否扩展社保外用药;

有的意外险只限社保范围内用药,有的会扩展自费药(社保外用药),建议购买扩展自费药的意外险。

比如“超人意外险”这款产品,明确说明“本产品意外医疗部分限社保目录范围内用药。”

2.医疗限额是单次限额还是年度限额;

3.除外医院,除外地区;

因为有的地方发生过骗保的情况,所以某些地区的医院就会被免责

仍然以“超人意外险”这款产品为例,对于免责医院有特别约定:“本计划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不包括以下医院: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鸡西市所有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新乡市、焦作市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所有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9)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雅安市所有医院。

请注意: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公立医院就医。”

4. 是否有免赔额,是否单次免赔;

5. 是否叠加主险赔付;

6. 是否包含猝死;

如果包含猝死责任,那么因疾病造成的猝死,会赔,否则意外险不赔。

7. 津贴如何,普通住院/ICU;

8. 职业类别及是否有收入要求;

大部分普通意外险可承保1-3类职业,4类及职业,尤为注意,选择可承保的产品

9. 承保年龄范围、性别要求;

比如,儿童意外险只针对儿童,老年人意外险也有年龄要求

10. 是否全球保障及除外国家;

希望能够给到想买意外险的你提供参考。

北京什么样的条件能生两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吗 (二)

优质回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的,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京人口发[2004]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女方年龄在30周岁,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9号)执行。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

3、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的范围内。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指其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居住在农村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口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的农民。

(十一)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迁出之日,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镇工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三)户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持有迁出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且迁入时已怀孕者,换领本市《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本市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条例》的规定,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密云伤残鉴定地址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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