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正当防卫
图为于海明。
中国网12月20日讯(记者 金慧慧)何为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中如何判定正当防卫的界限?今年8月发生的于海明案曾引发公众关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于海明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明确了‘行凶’的认定标准。”最高检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如此评价该案。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除了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还包括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增加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也规定,对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
然而,现实中由于个体案件的复杂性,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的认定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过于简单,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
在孙谦看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他表示,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但要防止矫枉过正,如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可能构成犯罪。一般防卫中,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具有必要性,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对于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具体案件,孙谦分析指出,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问题,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常见,这个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比如,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种行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比较多见,明确这个界限,对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鼓励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也有积极作用。”孙谦说。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如何做到正当防卫,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