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 1、投标过程20问,第5条最重要
- 2、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 3、招投标全过程,这20个问题必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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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20问,第5条最重要 (一)
贡献者回答问: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问:招标前应当完成的工作
答:《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审批手续主要有:立项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性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问:常见的招标方式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才能招标
答:代理招标是招标人将招标事务委托于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自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问: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答: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介绍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供投标人知悉招投标规则和编制投标文件的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问: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出现有兴趣并且准备投标的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问: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答:投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无误后出具签收手续并妥善保存。签收凭证应当记载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标准与程序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问:中标人的确定
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问: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问: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答: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问: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问: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答: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问: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问: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问: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问: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规定是否正确
答: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答:应该受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问: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该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此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问: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 “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答: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在组织询价评审时,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1)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2)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是一次性的。
问:1亿总投资的监理招标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代理吗
答: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即可以代理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在此限额之上的,无资格代理。
问:有一个地下人防通道招标项目:建筑面积:19800平方米,跨度24米,高度7.8米,如何确定施工企业资质
答:如果采用大开挖工艺施工,建议选择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资质;如果采用暗挖、盾构等工艺施工,建议选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或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问:建设部154号文件中提到的业绩,招标公司代理过的监理招标算不算业绩
答:算招标代理业绩,但建设部154号令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业绩金额,是指中标金额,如监理招标的中标金额为300万元,则只能计取300万的中标业绩。
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这些环节,哪些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答: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
问:在实际操作时,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采购的区别在哪里
答: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询价方式采购仅能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问: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所报的业绩是假的,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答:可以,并对其进行处罚。
问:发现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性评价指标打分有误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评标标准,通过评标委员会主任或监督人督促其改正;如果其不整改应记录在案。
问: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还应做哪些工作
答:招标人应完成下述工作:
(1)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算术计算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2)将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资料、纸张、表格等统一收回;
(3)对评标保密事项做出进一步要求,发还通讯工具,宣布评标委员会解散等。
问: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答:可以。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均须做出结论性意见,完成评标报告。如果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中并无限制竞争的规定或做法造成投标很少甚至只有一个,只要报价合理,且符合要求也应对其评审并授予合同。
问: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答: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问: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答:不可以。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问: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答: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问: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答: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问: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问: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答: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否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
答:依据中国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其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不可以投标。
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4台电梯纳入到了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合计164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直接采购
答:不可以直接采购,它已经达到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据法规,应由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问: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问: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答: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问: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问:招标程序分为哪几类?
答:招标程序按照工程性质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不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开标后直接定标(适用于最低价法)或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15~25日。
简易程序,是指不进行资格预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简易工程外可以抽签定标的工程招标。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5~10日。
特殊程序,是指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特殊程序适用于经批准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25~35日。
上述程序中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环节均为即到即办。
问: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可以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吗?
答:重新招标的必要性取决于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货物采购并不当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物资采购就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首先应当判断本次货物采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决定不再重新招标,直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含义是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国有企业的货物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如果主动适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建议应当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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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二)
贡献者回答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与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逐步形成和日臻成熟;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逐步全方位开放。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组合,适者生存。我国目前现实的建筑市场则是僧多粥少,而市场每年的交易量是有限的,拿到工程的企业只能是一小部分。据南京市场近三年的招标投标资料显示,只有25%的队伍干了市场90%的工作量,大部分建筑队伍常年没有什么活干,建筑市场的竞争空前激烈。
一、投标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性
自1984年以来,我国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已经有了17年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使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的发展,可以说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施工生产任务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投标的渠道来获取的。据对广西冶金建设公司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统计,通过投标渠道获取的施工合同份额按造价计分别达到94.68%、97.02%、98.67%、97.33%
二、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程序前期工作:
获取建设项目信息投标报名资格预审阶段: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不合格审核合格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评审(评审小组) 未通过 结束编制投标文件阶段: 通过购买招标文件及领取施工图纸熟悉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现场踏勘标前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决策不合格审核合格装订、盖章、密封递交投标文件开标阶段:开标会评标(评标小组)。
三、要搞好投标工作,就要抓好两个方面的投入要素
1、人才人在生产力诸要素中是首要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其他要素的功能都要由人来发挥。由于投标工作的内容,决定了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需要四种基本人才:编制投标预算书的人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人才、编制投标文件其他资料的人才、投标报价分析决策人才。由于投标工作具有其特殊性、预知性、精确性、针对性、科学性、技术性、经验性、时效性、保密性、严格性等,决定了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知识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奉献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一、编制投标预算书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员要有具备各相关专业的人才,如土建专业、安装专业、市政专业、园林专业、水利电力专业、公路交通专业等等。
第二、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要熟知本专业的知识,要具备良好的知识素质,能快速地学习、了解、接受新知识,能及时地了解、掌握本专业新动态。
第三、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能熟练地应用电脑进行操作相关业务软件,如各专业预算软件、制图软件、文字编辑软件、电子表格等等;科技高速发达的今天,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今后几年内,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即将在internet网上进行和完成;因此,掌握必要的电脑应用知识是对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由于投标工作具有预知性、精确性、针对性、科学性、技术性,所以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第五、由于具有时效性,所以投标工作经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通宵达旦;这就要求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奉献精神。
第六、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要对本企业的情况了如指掌以及对市场环境有充分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只有做到这一点,方能做到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
第七、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社交活动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八、由于投标工作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和报价决策的高度保密性,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奉献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一点至关重要。
建筑施工单位要搞好投标工作,抓好人才要素是根本。
2、装备古语说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将投标工作做好,必须要投入一定的精良 装备 ,包括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
⑴硬件方面据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和要求,必要的硬件投入有:各种定额、工具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成套设备、办公室等。各种定额及工具书要齐备;电脑最好人手一台,能上网,以及配备适量的手提电脑,这样便于异地投标工作方便及提高工作效率;打印机的规格(能打印A4、A3纸)、型号(针式、喷墨、激光)、数量要够用,因为不同的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打印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如广西水利电力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要用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标文件外观形象是给评委的第一感官印象,所以投标文件的复印质量、装订质量、封面的美观程度都要求有较好的复印机、装订成套设备(订书机、装订机、切纸机等);投标工作是一个需要保密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不被一般的人或别有用心的人 打扰 ,专门用于报价决策的办公室或会议室,办公室空调,使编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不受冷热天气影响,能长时间坐在办公室专心工作;由于投标工作流动性比较大,经常要与招标单位沟通、购买文件、参加标前会议、现场踏勘、开标会议、递交文件等,一辆投标专用车。
⑵软件方面有了精良的硬件,就要有配套的软件。有了电脑,相应的应用软件就要配置,如土建专业、安装专业、市政专业、公路专业、水利专业等预算工程量清单软件,Office 2000 办公系列软件,制图软件AutoCAD、CAXA电子图板,数据库管理软件FoxPro. ,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软件,投标平面布置图软件,投标网络图软件等。更为重要是,要有一定的经营活动资金。
四、在投标的过程中,各阶段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按招投标法规定,投标时间不少于20天,实际上,业主安排的编标时间往往在7~30天。
要把投标工作做好,在投标过程的各个阶段要注意一些事项。
1、前期工作阶段在获取建设工程信息后,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向业主展示本企业的实力,与业主搞好关系,让业主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时,尽量倾向于本企业。
2、资格预审阶段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时,一定要针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本阶段仍要与业主加强联系、沟通,尤其是业主权利很大时(如业主有权在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中选择7家参加投标),可以邀请业主参观、考察本企业及类似工程业绩,方能资格预审过关有望。
3、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在领取招标文件和图纸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熟悉、研究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对疑问要进行记录、收集,以便在标前会上向招标方提问。同时对评分办法也要进行研究,若发现有显失公平且对己不利的地方,要及时向招标方、招标办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联合其他 受害 兄弟单位一起联名上书,争取消除不利因素。
其次,根据评分办法,若是无标底招标,那么预算编制人员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预测、核算本企业施工成本,这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除了了解、掌握、核算本企业的施工定额价外,还要对市场材料价进行认真、仔细地查核,同时还要对未来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预测;若是有标底招标,那么就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和费率计算预算造价,要和招标标底计算保持一致。预算书编制完成以后一定要互相检查、审核,尽可能使预算造价精确。
第三,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定要仔细踏勘现场,了解清楚计划开工时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编写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时,不要照搬照抄施工规范,要分析该项目的工程特点,施工重点是什么,施工难点是什么,施工方法、措施及进度要有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要让施工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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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全过程,这20个问题必须特别注意! (三)
贡献者回答01投标文件准备阶段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02投标阶段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否决投标
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否决投标(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20、异议和投诉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投标人在异议和投诉程序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五点:
(1)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利;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等,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于2000年开始执行。该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招投标工作明确了招投标的原则和底线。
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这八字原则基本上出现在每一处政府或企业的招投标会场的墙上(或电子显示屏上)。到如今,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都习惯于通过招投标来决定商家或供货方(建造方、服务方等)。似乎只有通过这样的“公开”环节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就是“公平、公正”的,至于招投标双方是否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一时谁也难以说清。
04
招投标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主要是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下列”项目包含“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招投标法》来看,该法还是以国有资金或者国家担保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为主,以尊崇国际惯例并与世界贸易接轨的出发点来规范政府或政府担保资金的使用。在该法的实践过程中,却赋予了其越来越多的功能,不仅政府和国企项目采用公开的招投标采购货物或项目,民间资本也逐渐主动或被动的也采用公开招投标来进行采购。
政府和国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民间资本采用公开招标的目的有些为了降低投资成本、有些为了防止企业内部与外部的腐败、也有些是因为地方部门的规定。
05
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法》的实施已经走过二十个年头。当初设立该法的原则,运行到如今,从当初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已经变成了仅剩下“公开”二字。现在的政府资金必须经过公开市场的公开招标,仿佛只要是“公开”就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和“诚信”。而“公平、公正和诚信”更多的只是体现在法律文本上,与现实需求的距离越行越远。
1、招标人的责任回避
如今的招标文件是越编越厚,注意的事项和内容也是越来越多。每一个招标代理人,只要是被招标人在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总会在下一次招标文件中加以约束。这样不断的轮回下去,有的招标文件已经脱离其招标的真实需求。如果真要按照对等诚信的原则,这样的招标文件,恐怕在全球也难找到几家公司可以满足其要求;即使能满足要求,其投标报价也将是招标方无法承受的。
出现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招标人为了回避其自身的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招标人的领导责任,有的是为了规避其管理风险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等。
在一些政府或企业的招标文件中,无论是建设工程还是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等,都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条款严重超出了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内容(虽然其内容可以按招投标双方的意愿添加补充),但附加的内容远远偏离了招标对象的主要任务,也让投标人难以承担;有些可能完全是招标人将自己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强行转嫁或延伸,对自己应该控制的风险进行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对方等。
招标人这种对自身责任(风险)的回避或向对方转移,将直接导致招标的标的额增加,而达不到彼此公平的目标、达不到经济最优化的目的、也达不到减少或遏制招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投标人的诚信缺失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句民谚:“找市长不如找市场”。当时建筑市场刚开始走向市场化,由计划经济开始向部分市场化过度,整个市场还处于双轨制的末期,于是才有了“找市长不如找市场”。《招投标法》的实施,又出现了“中标才是硬道理”的民谚,这也说明了自从《招投标法》的开始实施,整个社会市场就开始放弃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展到了今天,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失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招标人依然将《招投标法》的八字方针严肃而大方的挂在开标大厅的最醒目处!但招投标工作的弄虚作假不仅出现招投标的文件中,而且延伸到中标后到实施阶段。
对于投标人来说,可以说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有时虽然表现出招投标双方的“猫与老鼠”的游戏,少数时候还存在着“狼狈为奸”的行为。这种游戏与行为因为需要“公开”的原则,让投标方的作弊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让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变得更大一些。
投标人的诚信缺失已经不仅仅表现在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业绩的造假上,更表现在后期的履约上。如果说“中标才是硬道理”,那么中标之后的“赚钱才是真正的王道”。有了这些“道理”与“王道”,想让中标方真正按投标文件去履约,就变成另一场游戏或博弈了。
3、投标人以中标为最终目的
“中标才是硬道理”,原出于当时邓小平说的那句名言“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到今天已经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被用到了极致。为了能中标,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陪标、买卖标书、设置投标限制、甚至出现排外企业规定,以至于时常出现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现象。凡是可以被利用来达到控制目的为己用的一切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都曾被使用过。
如今某些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中小标的项目(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人要想能凭自己的良好业绩中标,可以说基本上靠的是偶然与巧合,与彩票抽奖的概率。经常参加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人员都不难看到这种现象:一个几千万标的的建设项目在开标会上能出现全国各地的大型建筑企业数十家,按其企业实力,这样项目的措施费和利润加起来可能还不够其设置的临时设施费用,又怎能指望其派出可信的项目管理团队?
于是建设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买卖标书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现在更是出现了专业投标团队(手上掌握数家不同企业的授权或委托书,专门从事投标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中标,中标之后再将标书出卖以获取一定的利益。
在建筑市场一直处于低技术、低管理水平和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条件下,谁能中标就代表谁拥有了利润和财富。而社会对违反诚信的惩罚力度远远小于其投机和违规违法的成本。这就越发导致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变成不惜一切努力去为了中标。至于中标后如何完成项目的履约,投标时暂不予以考虑(或者招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加以考虑)。
06
招标、评标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
其实这个社会一直在与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表现在各地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对招投标过程的各种约束、出台更加细致的评标条款、如何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等,更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和限制性惩罚。但这些只能约束那些被发现的个案,整个行业没有因为一些处罚个案而得到改善,最多只是促使其招投标行为为了规避相关约束而变得越加隐蔽和方法上的更新。
在这个社会失去诚信的大环境中,也就是说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获取利益的机会成本时,一切违法行为也就变成了一种公然行为(仅仅为了文本或程序的合法)。
1、公平、公正只是出现在招标文件上
项目的招标文件,表面上总是为了显示公平、公正(对政府资金或政府担保资金项目)。实际上其中包含了或多或少的隐含条件,这些条件有些是为了特定的机构和企业设置的。虽然如此,在招标过程中,依然会出现针对招标文件的一一对应式响应的投标文件,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公平与公正。也就是说招标人无论如何设置投标人条件,投标人总能找到与招标文件相吻合的条件的企业(哪怕不惜万里之遥去获取一家远方企业的授权)来加以应对。
现在的企业把一切经营力量的主要部分都投入到投标工作中,对企业的真正业绩并不十分关注,更别说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了。只有当企业做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想起来要积累企业自身的业绩。这个社会给企业的机遇总是大企业超过中小企业,国有企业远远大于私有企业。
虽然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本来源、企业业绩、信誉等一视同仁,在现实中有些业绩和信誉是普通私企难以企及的,尤其是关于一些重特大的工程项目。这里的公平和公正只能说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和地方法规的约定,其内部约束条件已经超出了商业上的公平、公正原则。
不仅如此,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对潜在中标人的各种严格审查和挑剔,使得一些非“关系户”企业很难在招投标中通过自己的实力胜出。
招标文件上的公平、公正,并不代表评标过程的一视同仁。即使招标人表面上不能强加干涉评标过程,在招标文件上也没有出现歧视性的限制条件,在现实中依然难以做到招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2、诚信只建立在投标文件的文本上
在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各种设限的条件下,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挑选一些对项目实施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中标人;似乎还有一些招标人试图通过招标文件的设置来达到廉价或将投资降到最低、质量达到最好的目的;一般招标人也是希望以常规的价格来获取高品质的产品。
在现实投标过程中,企业(投标人有时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程序以法人身份出现)为了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对比其要求,一条条、一款款的对应着,甚至不惜做一些不容易被辨认的虚假信息来应对招标文件的限制。对于招标人提出的各种条件,投标人从不去考虑在中标后是否能够履约,更不会考虑一旦不能履约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企业投标文件的编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管理水平和真实业绩的展示。而是由企业的招标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为了满足其评标条件而尽一切努力去提高评标分值的半格式化文本。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与实际拟派遣的项目机构,从人员到技术管理水平,基本上没有相连的关系,其项目实施者的财务水平和启动资本则更加难以明确。有些投标文件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业绩也只是存在于文本上,而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这是社会的一个普遍共识(挂证的后遗症)。招标人评定的投标人的技术标仅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投标人授意的为了迎合招标人意图的一个最漂亮的文本,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守约条件,更达不到履约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07
招投标的发展趋势
无论《招投标法》是否已经过时,或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其结果都难以改变现有经济环境中的招投标怪象。
招投标过程中的猫捉老鼠的游戏都会一直延续下去,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其游戏的手法也在不断的进化中,有时变成猫逮老鼠,有时成为猫鼠一家。
在整个社会失去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一些招投标过程的所谓“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也只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上的文字游戏而已。如果没有“公开”二字,整个招投标的过程可能更趋黑箱作业化。
只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才会还给社会一个诚信的环境;只有社会有了“诚实守信”的基本条件,这个社会的一切活动才可能杜绝或逐渐减少类似“猫捉老鼠”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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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起开始实施,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