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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福利费列支范围、河北省福利发放标准

2024-11-15 08:55 分类:刑事辩护 阅读:
 

各地方规定不一:企业发放通讯费,税前扣除怎么办? (一)

各地方规定不一:企业发放通讯费,税前扣除怎么办?

贡献者回答企业发放通讯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发放给职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或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二是报销手机费。这两种方式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不一致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各地规定不一,企业必须要注意。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2.多带带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多带带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多带带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二)报销通讯费企业为职工报销手机通讯费,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梳理了一下,也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至今有效。二是据实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号,注:该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上所述,这并没有违反34号公告。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看到没有,即使在同一省,国、地税对于报销通讯费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综上所述,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有损税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纳税人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通讯费的税务处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在总局明确之前,企业一定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经费列支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问题一:"从管理费用列支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触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例如:购办公用品报销时,要把该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分录应该作:借:管理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问题二:在成本中列支什么意思 换个意思理解就是“避税”

问题三: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指什么 行政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基本工资。它是国家 *** 给予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包括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等组成)、半脱产人员生活费补贴、保留工资等。

补助工资。它是基本工资的补充和延伸,是对在职职工生活、工作方面的补贴,包括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粮油补贴等。

其他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行政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它是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职工家属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探亲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公费医疗经费、洗理费等。

社会保障费。它包括丁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2)公用经费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备设施的维持性费用支出,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公务费。它是指行政单位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会议费、租赁费、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等。

业务费。它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包括县党派团体业务费、宗教业务费、外事部门及其他行政单位的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有关部门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材料的印刷费等。

修缮费。它是指行政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租用公房租金,以及不足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设备购置费。它是指行政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设备购置、专业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图书购置及其他购置等的费用。

其他费用。它是指除各项费用之外的费用。

经常性支出的核算,通过设置“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二级科目进行,并在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发生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

借:有关科目

贷: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

年终结账后,“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科目无余额。

问题四:什么是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分别包括哪些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 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问题五:工资的三项经费是什么意思,是公司从职工工资里扣除的费用么?如果是那为啥要记入管理费用呢 5分 工资三项经费一般是指: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摄取比例是14%、2%、1.5%. ,分别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贷:贷: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交款――职工教育经费 、其他应交款――职工教育经费 目前财务制度规定平时可以不提。发生直接记入费用。

问题六:行政会计经费支出的公用经费中福利费包括哪些 主要是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项目,每年财政部都发布预算科目表,里面有详细地说明

问题七:以提取方式列支管理费用 是什么意思 就是实际尚未发生的费用先每月提取固定费用,以便在将来发生费用时不会在那个月发生大额的费用。

问题八: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问题九:专项业务费是什么意思

问题十:列支费用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把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例如:购办公用品报销时,要把该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分录应该作:借:管理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河北邯郸低保户五十交的是什么保险 (三)

贡献者回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自愿选择按医院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购,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三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备核查。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六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医药费。

第三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文制定),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支付办法:

(1)患者看病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凭本人IC卡支付。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亦凭本人IC卡结算。

(2)因病情需转往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否则,由个人自付。

(3)因公差及请假赴外地人员患病,应到县医疗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和有效票据。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起付线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医院起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和转往外地医院有所区别。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一、二、三级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8%、10%、12%,转往外地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统筹基金年度内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通过大额医疗费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大额医疗费保险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文制定)。

起付标准,最高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统筹帐户和参保人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院就医为18%,在二级医院就医为20%,在三级医院就医为22%;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院就医为13%,在二级医院就医为15%,在三级医院就医为17%;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院就医为8%,在二级医院就医为10%,在三级医院就医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因病情确需由定点医疗机构转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由非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转出医疗机构住院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医务科签署意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急诊抢救的,可先就近治疗,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经批准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多次住院或紧急抢救,且第一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已进入统筹基金支付阶段,从第二次起支付起点依次递减20%。

第四十一条参加保险人员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手术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简称贵重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其余80%面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四十二条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在一年的人员,按照属地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职工,“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相关的医疗补助政策。有关医疗补助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起步阶段,原公费医疗费和劳保医疗费单独列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取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五十条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奖惩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财政、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三条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按着本市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上年度医疗消费水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四条本方案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五条对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区按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与市医疗保险改革同步进行。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负责部门是社会劳动保障中心、邯郸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

参考网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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