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精神损失吗:离婚能要求精神索赔吗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但现在的现实是, 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在离婚案件中,有70%涉及婚外情。为了解决双方的信任危机,许多夫妻签订了各种形式的“忠诚协议”等。其中,对于违反“忠诚协议”一方的“处罚”内容,实践中更是五花八门,有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补偿金,有的甚至要求出轨一方净身出户、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提出离婚等。
但,关于离婚可以申请精神赔偿的情况是自己约定就可以了吗?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以申请精神赔偿的情况!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开始分居,一般就可以认定夫妻关系已出现隔阂,如果分居两年,一般会认为无和好可能。但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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