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用抚养费反悔有用吗——离婚协议不拿抚养费,后反悔了好使么
夫妻双方离婚时
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
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事后女方以孩子名义起诉
向男方主张支付之前未给的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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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2日
张先生与王女士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4月13日
王女士生育一子凯凯。
2012年2月23日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事项
作出如下约定:
男女双方婚生子凯凯
由女方抚养
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
此后
凯凯一直跟随母亲王女士生活
王女士独自负担了凯凯全部的抚养费用
随着年龄的增长
凯凯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母亲王女士无力负担全部费用,故以凯凯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支付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的抚养费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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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
张先生表示不同意该项诉讼请求
并且拿出他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向法官解释称:
张先生
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凯凯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应当继续按照协议履行。
在法庭调查环节
承办法官询问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
约定张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
王女士当庭表示:
王女士
离婚的时候,我前夫告诉我要钱就别要孩子。为了孩子考虑,我放弃了抚养费。
对此
张先生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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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
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
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
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凯凯的母亲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王女士负担凯凯的全部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现王女士以凯凯的名义起诉,要求张先生承担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的抚养费,而该部分的抚养费已经实际发生并由母亲王女士予以负担。经审查,王女士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期间其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凯凯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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