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无房—新民法典离婚后无房住
以前婚姻法解释中提到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虽然这种现象在生活中分普遍,但却很难得以保证,而且只是临时性质的,小律以前在法院处理这类离婚纠纷就遇到过,离婚时为达到离婚目的同意,事后将房屋卖出去,一方生活困难的权益将无法保证。
如今民法典正式确认了居住权制度,并且能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确保可一方生活困难的权益得以保障实现。
具体看一下居住权的条件:
一、书面形式,包括双方书面约定或者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
二、一般是无偿,除非特别约定,因为居住权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夫妻之间,一般均是无偿,但实务中允许居住权制度存在,也有可能是有偿;
三、仅限居住权人自己居住,不得用于转让、继承、出租等转移占用、使用权益的行为;
四、期限可以约定也可以是至居住权人死亡时;
五、设计与消灭不一样,设立是以登记为成立要求,需要不动产权登记局登记好才成立,但消灭是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注销登记只是后合同义务。所以对于实务中,也是留有问题的,对于期限届满后,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尤其是居住权人已经死亡时,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办理,实务中还需要出具具体的操作办法,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该项制度还需进一步明确或者出台具体办法方能较好的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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