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__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基本案情:2018年7月9日,安建公司与洪顺公司签订热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分包工程完工后,洪顺公司因未能取得全部工程款而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针对安建公司的诉讼。该基层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并作出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作出后,安建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判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到施工行为地基层法院审理。
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同但并列的案由。前者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后者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很明显,本案是安建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洪顺公司完成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变更管辖法院,从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民诉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定为适用专属管辖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同但并列的案由。从表面上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但是,在署名为高民智的《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是否构成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在上诉中,洪顺公司以安建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进行应诉答辩为由,认为案涉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一审基层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安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