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案例:张三向李四出借 100 万元,月息为 1%。随即,张三与李四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将 100 万充作房屋买卖的定金。在还款日之前,张三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倘若届时李四无法偿还,房屋则交由张三处置。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归还钱款,房屋亦未办理过户,张三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双方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分析:
1.当事人关于房屋买卖的乃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借贷则为隐匿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后,随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或回购协议,且资金的流动呈现双向态势,这显然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惯例。
3.双方约定“在还款日之前,张三不得处分房屋”,此情形明显有别于正常买卖房屋的惯常行为。
因此,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李四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可申请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予以拍卖,用以偿还债务,多退少补。
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明显不同。
买卖合同:一方买货,一方卖货。货的流动与款项的流动是相反的。
民间借贷:一方出借,一方返还。借款的流动是双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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