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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合伙做生意合同

2024-09-11 03: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合伙做生意合同 (一)

合伙做生意合同

贡献者回答 合伙做生意合同 (一)

合伙人:你的姓名 XXX,性别男或女,年龄 XX 岁。

住址 XX省 XX 市 XX 路 XX 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合伙人:对方的姓名 XXX,性别男或女,年龄 XX 岁。

住址 XX 省 XX 市 XX 路 XX 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XXX 和 XXX 自愿经营位于 XX 公司内部的网吧,为了有利于合作,分清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XX 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_日止。

二、出资额、方式、期限

1、(你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XX 元,并负责网吧技术。

2、(对方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XX 元,并负责企业关系协调。

3、二合伙人的出资,于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 合 伙 出 资 共 计 人 民 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四 纠纷的解决 二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五、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二人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年_月_日 详细合同

合伙做生意合同 (二)

甲方: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   ,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项目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月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第一部分:

甲方(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乙方(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丙方(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第二部分: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伙做生意合同 (三)

甲方:杜鹏程    身份证号:

乙方:李金波身份证号:

经双方考查认定合伙开设    ,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总投资约为60万元(以正常营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包含装修、租金、设备等实体店铺的所有物件及经营餐厅所需的投入),全部由甲方出资;乙方以经营该餐厅所需技术性管理作为出资。

合伙期间甲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个人工商户,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合伙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餐厅自正常营业开始四个月,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5000元,共计20000元。从第五个月开始,乙方不再领取工资,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盈余分配。若餐厅正常营业后   月内,仍然没有盈利或是亏损,则乙方需退还甲方所领的工资,作为对亏损的补缺。

第五条 入伙、退伙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合伙经营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解除该协议,未经对方同意而自行退伙,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餐厅由甲方指派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3、对外以餐厅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听取乙方餐厅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策划餐厅的定位、餐饮产品的研发,餐厅的日常运营及管理;

2、负责餐厅产品材料采购;

3、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种工序及操作的标准;

4、负责餐厅员工的招聘、培训及管理。

第八条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盈余,盈余按甲方80%,乙方20%分配。

第九条 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十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   年  月  日

合伙做生意,股份制如何签合同 (二)

贡献者回答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住 址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三人合伙做生意合同-合伙做生意合同,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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