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的规定 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引言
在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是案件处理的首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判断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立案、管辖权异议能否避免,甚至影响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本文旨在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对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解析,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清晰的指南。
一、 合同履行地判断的三步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可归纳为以下“三步走”方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是“约定优先”原则的体现。
• 有效约定的认定:•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必须明确、具体,能够唯一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5条)。• 约定应与合同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 特别提示:• 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 合同约定多个履行地,也属于约定不明。• 两种情形,均因违反了协议管辖的“确定性”原则,导致无法唯一确定管辖法院。• 约定不明的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过于宽泛、存在歧义或自相矛盾,或存在上述导致无法唯一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的,应认定为“约定不明”。• 约定不明的后果: 适用法定推定规则(“三步走”的第二步和第三步)。
第二步:审查法律特别规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则应审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特定类型的纠纷或合同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如果存在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常见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列表):
纠纷/合同类型
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注:此为专属管辖规定,非针对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1.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
2. 通过其他方式(如快递物流)交付标的的:收货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条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注:此为特殊地域管辖规定,非针对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公司纠纷
公司住所地(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注:此为特殊地域管辖规定,非针对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27条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第三步:适用一般推定规则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特定合同类型作出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推定规则: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处的“接收货币一方”通常指债权人,而非付款人。•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处的“履行义务一方”在双务合同中如何认定,需结合“特征履行”原则进行判断(详见下文)。
合同未实际履行: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
二、 “特征履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特征履行”原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确定履行地时,应考虑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非货币给付义务,并以该义务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细化和补充。
• 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未明确规定履行地的合同类型。•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难以直接适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原则。• 合同涉及多项义务,需要确定“主要义务”或“特征性义务”。• 具体运用(举例):• 买卖合同(卖方违约):通常是卖方所在地或货物发送地(除非约定了交货地)。• 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是提供技术服务一方所在地。• 委托合同:通常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三、 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1.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接收货币一方”如何认定:
“接收货币一方”是指货币的最终收款方(通常为债权人),而非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在地。
2.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发货地、收货地、卖家所在地、买家所在地,哪个才是合同履行地?
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如果商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如电子书、软件、在线课程等),则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商品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递物流),则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
4. 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效吗?
这种约定存在很大的风险,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民事诉讼法》第35条虽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管辖协议必须能够确定管辖法院。而“原告住所地”在签订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因为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原告。这种约定实际上赋予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违反了协议管辖的确定性原则。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认为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从而适用法定管辖规则(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5. 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中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怎么理解?和第一条中的以能否确定作为判断标准,有没有冲突?
两款之间并不冲突,而是递进关系。第一款是原则:强调管辖协议的“确定性”,这是判断管辖协议效力的首要标准。第二款是例外:在满足“确定性”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约定多个“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赋予原告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不能违反“确定性”原则。此时“确定性”是指,在起诉时,法院是确定的,只是有多个选择。
四、 合同履行地条款设计建议
在合同起草阶段,应充分重视合同履行地条款的设计,以避免日后产生管辖权争议:
1. 明确具体: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最低限度应将履行地具体到区、县一级。2. 考虑周全: 针对合同的不同履行阶段、不同标的物、不同义务,可考虑是否需要分别约定履行地。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复杂程度、履行地点的差异性、当事人的意愿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如果合同比较复杂,且不同履行阶段、不同标的物或不同义务的履行地点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分别约定可能更有利于明确管辖,避免争议。但如果合同比较简单,或者履行地点本来就相同或相近,可能没有必要分别约定。3. 关联性: 确保约定与合同或者当事人有实际联系。4. 与争议解决条款结合: 将履行地约定与管辖法院、仲裁机构的选择等条款结合起来考虑,确保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一致。5. 特殊类型合同: 对于电子合同等特殊类型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结论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关键因素。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的相关规定,准确运用“三步走”方法,结合“特征履行”原则,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同时,在合同起草阶段,应充分重视合同履行地条款的设计,以有效预防管辖权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有具体个案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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